現在改了,不是去公安局或者派出所,是去司法局或者司法所。
2012實施的《社區矯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
第六條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或者出監之日起10日內向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告。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為其辦理登記接待手續,並告知其在三日內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發現社區矯正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組織查找,並通知決策機關。
第七條司法所接收社區矯正人員後,應當及時向社區矯正人員公告判決、裁定、決定、執行通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社區矯正的期限;社區矯正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禁止攜帶的物品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社區矯正人員依法享有的權利和限制行使的權利;矯正小組的組成和職責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公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矯正小組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到場。
第十壹條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定期向司法所報告其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的情況。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及時報告居住地、工作地、家庭以及與對其矯正有不利影響的人員的接觸等變化情況。
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還應當每月向司法所報告身體狀況,每三個月向司法所提交對其身體狀況的復查。
第十三條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的,應當在七日內報司法所批準;超過七天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不得超過壹個月。
第十四條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準不得變更居住的縣(市、區、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居住地變更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壹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征求社區矯正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後作出決定。
獲準變更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法律文書和矯正檔案移交給新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將有關法律文書抄送現居住地和新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告。
第十五條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參加公共道德、法律知識、時事政策等教育學習活動,增強法制觀念、道德品質和悔罪自新意識。社區矯正人員每月參加教育學習不少於八小時。
第十六條有勞動能力的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參與社區服務,修復社會關系,培養社會責任感、集體觀念和紀律意識。社區矯正人員每月應當參加不少於八小時的社區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