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中,要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錯誤、認罪認罰和錯誤認罪,依法保障其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有必要從以下三個方面為他們辯護,我總結為“三步法則”。
1審查是否承認犯罪:事實清楚。
明確的犯罪事實是認罪的前提,有證據證實的明確的犯罪事實是認罪的對象。任何刑事案件,都不能因為認罪認罰,就降低起訴條件和證明標準。即使實質寬大,程序簡單,認罪認罰協議也必須在查清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履行。
律師辦理認罪案件,首先需要審查是否存在認錯罪——
壹是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
二是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有確鑿、充分的證據證實;
第三,認罪的對象是查證犯罪事實,而不是按照辦案機關的要求“認罪”。證據確認的事實是判斷口供是否真實的唯壹指標,也是審查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的唯壹指標。必須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也可能是錯誤的。
2審查口供是否有誤:真實自願。
真實性和自願性是懺悔和懲罰的關鍵。律師需要幫助識別和糾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於錯誤的事實認知和錯誤的認罪認罰做出虛假的、非自願的認罪認罰。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判斷認罪認罰的真實性和自願性:
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完整、準確告知被指控的犯罪事實。辦案機關有義務明確告知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包括主要事實和詳細事實;
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指控犯罪事實的錄音證據有完整、準確的了解。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公開證據,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故犯”,避免被“欺騙、威脅、利誘”誤導而作出不真實的供述和處罰;
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認罪悔罪從寬的法律制度,包括條件、法律後果和適用程序,有完整準確的認識和理解。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全面準確的法制告知義務,保證認罪認罰的真實性和自願性。
3檢討自己是否有罪:選擇的自由
認罪認罰作為壹種協商性的刑事司法制度,是控辯雙方達成的共識,需要保證協商過程中的選擇自由和協商結果中的選擇自由。律師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中,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審查判斷是否存在不能自由選擇從而認罪的情形:
第壹,懺悔與懲罰的協商過程是否平等自由。認罪認罰不是“壹方願打,壹方願受”的單壹司法過程,而是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前提下對罪刑的認定和接受。協商的過程不可能壹蹴而就,需要壹個不斷協調、反復溝通的過程。特別是辦案機關充分保障不同意見的表達並能依法聽取和考慮,杜絕辦案機關給出選擇題的任性司法行為;
第二,刑罰結果平等協商。認定刑罰的前提需要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犯罪事實對應的法定刑和量刑情節有全面、清晰的認識,對刑罰結果充分發表意見,使控辯雙方能夠平等、有效地協商達成壹致;
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選擇自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追求自願和真實,應當享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包括承認與否認,承認早與晚,承認多與承認少,承認這個與那個,懺悔的自由。需要強調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各個階段都有悔罪的自由,可以通過不同的方式撤回認罪悔罪。但是,撤回認罪認罰並不壹定導致強制措施的變更和處罰結果的加重,是罪刑相適應不可逾越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