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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後請律師沒用嗎?

法律主觀性:

1.沒有接觸到案件的實質證據,律師就無法確定是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或者是量刑辯護,也就無從做出判決預測——壹個好的案件結果是做出來的,而不是憑空預測出來的。量刑步驟:根據證據證明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確定量刑起點,然後根據證據證明的其他犯罪構成事實確定基準刑,最後根據證據證明的量刑情節確定量刑咨詢,這並不能解決案件本身的問題,因為妳可以通過很多親案了解到,沒有律師的權利和律師積累的知識技能實踐經驗是無法解決實際問題的。而且律師是圍繞整個案件的證據逐步展開具體的刑事辯護工作的,這是壹個復雜而具體的過程——幾千個案件變成幾千種玩法,妳不可能完全看懂。3.第壹次委托專門從事刑事辯護業務的刑事辯護律師。刑事辯護是壹個過程,是以刑事證據的審查、判斷和運用為核心的具體工作的循序漸進的過程。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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