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罪犯在刑罰執行過程中自覺遵紀守法,遵守監規,在接受教育改造過程中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的,由執行機關即公安機關或者服刑的監獄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經人民法院審理核實後,可以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罪犯適當減輕應當執行的刑期:1。經查證屬實,罪犯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線索,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2、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3.在生產和科研中進行技術創新,取得突出成績的;4.在抗禦自然災害、支援救災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5.在日常生產生活中,出現過犧牲自己去救別人的情況;6.有對國家和社會做出其他重大貢獻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壹條管制的有期徒刑,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拘留的,拘留壹日減為監禁二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四條,拘役的期限,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 *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根據監獄考核結果,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