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刑》共三章二十二條。總結了西周的基本原則和刑罰制度。提出了“慎刑”和“罪刑法定”的思想。解釋“疑罪從無”和“疑罪從輕”的刑罰原則。規定法官責任制的原則。規定了“法律類比”和“先例”的適用以及贖買制度。據相關記載,西周的刑事訴訟程序規定,自訴和起訴必須有起訴狀,沒有起訴狀的不予受理。還有訴訟費。西周的刑事訴訟已經形成了從自訴、起訴、審判、判決、上訴到執行的較為完整的體系。提出這項法律的目的是:“監獄不是以聲望而結束,而是以財富而結束。”即懲罰的最終目的不是懲罰人民,而是造福人民。就是懲罰那些違法的人。
對法官來說,要求“牢要破,牢要破,沒用”,就是不要由拍馬屁的人來擔任,而要由善良正直的人來擔任,因為刑事審判要求公正。“非公即私”四個字,不能接受原被告人的賄賂。更不能依仗權勢,私下報怨,暗中牽制,敲詐勒索,貪贓枉法,否則自己也會犯罪。要求辦案人員在民間調查核實事實,審查細微情況,然後依法公正審理案件。在它仍然是壹個謎的地方,它將被原諒。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將不會進行審理或定罪。要慎獨執法,“惟尊五刑,達三德”,以此來培育社會誠信,培養公德,維護社會長治久安,使人民安居樂業。
《呂行》編於《尚書》。《史記》卷四《周本四書》中有壹個記載,叫《福記》。《尚書》中的文字難以理解,後人有不同的解釋。寧夏大學教授毛彭年撰寫的《今魯興釋義》,有註解和翻譯。通俗易懂,是壹本好讀物。該書不僅對研究中國古代法律制度有重要作用,對現實法律的制定和運用也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尤其對於法律工作者來說,讀壹讀會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