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9年,在時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應永的推動下,上海法院系統已經實行了“法官配偶擔任律師逐步退出機制”。根據上海市高院頒布的《上海法院司法廉潔十條紀律規定》:“法官配偶為律師的,法官原則上不能擔任本市各級法院領導和審判委員會委員,也不能擔任審判、執行等業務部門領導,探索建立壹方逐步退出機制。”
擴展數據
“法官必然是法學畢業生。讀書的時候,難免有人提前‘內部解決’——如果另壹半不在法院或者檢察院工作,那肯定是律師。”壹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官告訴我,“壹方當事人退出機制”出臺後,雖然有法官提出異議,但絕大多數還是按照規定由壹方當事人做出了“犧牲”。
來自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數據印證了這壹點:截至2010年9月,全市三級法院審判執行崗位中,配偶為法官律師的94名同誌已全部實現“壹方退出”;2009年以來,全市法院新提拔的審判執行部門領導無壹人有配偶是律師。在解決“存量”的同時,上海市法院在招聘或調動工作人員時,也解釋了“壹方退出”機制的硬性規定,防止出現“邊進邊退”的現象。
2011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配偶、子女為律師的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回避的規定(試行)》,提出法院領導或法官在審判、執行、立案、審判監督和國家賠償工作中,配偶或子女壹方為律師的,必須有壹方退出。據此,上海法院系統已完成15名法官子女擔任律師,避免“壹方退出”。
同樣在2009年,上海市檢察院還出臺了檢察官與律師溝通的“行為準則”,旨在確保維護司法公正和檢察官的廉正。在這份《行為準則》中,除了明確檢察官不得向律師通風報信、不得單獨與律師談案情、不得“借用”律師的交通工具外,還對檢察官的配偶、子女提出了“回避令”。
根據檢察院的回避規定,除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外,檢察官的配偶或者子女不得在檢察官工作的檢察院擔任辦案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市檢察院及分院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其職責範圍內從事檢察所涉及的律師業務;離任檢察官兩年內不得作為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原檢察人員不得在原檢察院辦理的訴訟案件中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檢察官的配偶、直系親屬、兄弟姐妹等親屬擔任律師的,應當及時向監察部門備案。
今年上半年,上海檢察改革試點工作將在全市檢察機關全面鋪開。借此改革契機,上海市人民檢察院計劃推出新的“回避禁令”。市檢察院檢察長陳旭表示,根據《上海市關於進壹步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管理的意見》和法官、檢察官“六條禁令”,檢察機關將對檢察官親屬“回避禁令”作出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