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2005年10月24日8時許,被告人熊因爭搶砂漿,與正在浙江省湖州市余家洋小區12棟三樓打工的安徽籍農民工陳某某、蘇某某發生爭執。陳某某等人從三樓沖到12、13棟之間的地下車庫頂層平臺,與熊發生扭打。熊被數人毆打致頭部出血。在13號樓上班的被告人彭見狀,從13號樓地下車庫臨時宿舍拿起壹把菜刀趕到現場。其他參與打架的安徽人看到了,逃到12號樓。熊某將陳某抱住,彭某用菜刀將陳某頭部、臀部砍了三刀,同時將方元亞右手腕砍傷。陳掙脫熊,逃到12號樓。彭、熊追入12號樓後逃離現場。陳某某從12號樓某室內樓梯二樓半平臺墜落至壹樓水泥地面,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最終因銳器切割墜落致重度顱腦損傷、失血性休克,經搶救無效死亡。受害者方元亞右手腕受輕傷。在偵查階段,兩被告人供述,在12棟三樓看到被害人陳某,陳某自己滾到二樓半平臺。二被告人與熊某的弟弟熊大雙共同將被害人擡起,拋至壹樓。但在審查起訴階段,兩被告人及熊大雙均推翻了之前的供述,否認將被害人拋至壹樓。
湖州中院壹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彭某、熊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彭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熊某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後,湖州市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為,該案審理果斷,兩被告人構成故意殺人罪而非故意傷害罪。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位律師作為彭的指定辯護人,為彭進行了當庭辯護。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壹、被告人彭、熊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第二,被告人熊是否構成從犯。第三,壹審量刑是否適當。
公訴機關認為,從現場勘驗筆錄、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等方面看,二被告人及被告人熊某的弟弟熊大雙在12號樓三樓看到陳,將其推倒並碾壓至二樓半平臺,後將其擡至壹樓水泥地面,故二被告人將被害人殺害,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辯護人認為,兩被告人此前已供認將被害人拋至壹樓,但被告人現否認拋擲。現場勘驗筆錄中沒有被告投擲行為的記錄。公訴人從現場勘驗中得出結論,被告人的投擲行為屬於主觀推理,沒有直接證據。在證人證言中,沒有壹個證人看到被告人將被害人摔倒。因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故意殺人罪。受害人安徽籍農民工對本案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被告人彭系初犯,偶犯。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故應維持原判。
審判判決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彭、熊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有被害人方元亞等證人證言、現場勘驗筆錄、法醫屍體、活體、DNA檢驗報告、提取的兇器菜刀等證據證實。兩被告人也分別供述,證據可以相互印證。抗訴機關認為,被害人的死亡是由刀割、墜樓等多種因素造成的。被害人墜樓是否與被告行為有關,無法確認。抗訴機關要求改判故意殺人罪的理由不能成立。
熊緊緊抱住陳某某,這才讓彭砍了陳某某。熊某在* * * *罪中起較大作用,抗訴機關認為熊某不構成共犯,予以采納。
二被告人構成故意傷害罪,犯罪情節嚴重,依法應予懲處。但鑒於本案起因系民事糾紛,被害人在起因中有過錯,可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彭的二審辯護人要求維持彭的原判,抗訴機關和出庭檢察員要求對熊加重量刑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納。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審判決對被告人熊的量刑部分,維持其他部分。被告人熊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壹年。
經典分析
我所律師接受被告人彭的委托後,立即查閱了本案的證據材料復印件,並會見了被告人彭。本文對證據材料進行了綜合分析,對檢方可能提出的理由逐壹進行了分析和回應。
律師註意到本案的幾個關鍵問題:第壹,沒有證人看到被告在12號樓對被害人的行為。第二,被告人曾在偵查機關供述,將被害人從二樓半扔到壹樓。但在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翻供,稱最初的供述是在刑訊逼供的引導下作出的。第三,本案起因是民事糾紛,受害人等安徽籍農民工先打人,有過錯。第四,被告人原是外來務工人員,無任何犯罪記錄,主觀惡意較小。
庭審中,公訴人主要對案件進行了大量的證據分析,要求按照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但律師抓住了重點,即雖然有大量的推斷結論,被告人的供述也有矛盾,但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投擲行為。而最關鍵的壹點:直接目擊被害人陳躺在12號樓二層半平臺的證人見到被害人時,陳正獨自躺在二層半,身邊無人。陳壹動不動,頭靠在平臺邊緣,半懸著。根據被告人的供述,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在三樓看到被害人,把他推到二樓半,然後被告人把他舉起來扔到壹樓。這裏有壹個矛盾。證人看到被害人時並沒有看到被告人,但如果被告人實施了推搡、投擲等連續動作,就會被證人看到,即證人在二樓半看到被害人時,被告人也應該在場。這種矛盾導致了證人證言和被告人供述的矛盾。如果證人證言是真的,被告人的供述壹定是假的。如果證人的證言是假的,被告人的供述是真的。但是,被告人的供述不能單獨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也沒有證據證明證人證言可能是虛假的。這位律師在辯護中著重分析和闡述了這壹點,法官也註意到了這壹點,所以沒有發現被告是在投擲,這對本案的定性起到了關鍵作用。
從這個案例可以得出結論,刑事審判中證據是最重要的,對定性量刑起關鍵作用的證據和證據的相互印證是關鍵。律師的作用是在證據中找出真相,以真實的事實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這也應該是每個法律人應該遵循的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