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律師在批捕階段可以閱卷嗎?
律師在偵查階段無權閱卷。審查起訴後,律師可以閱卷,現在是偵查階段,家屬可以委托律師會見當事人,了解案情。
根據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對有證據證明自己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a)可能犯下新的罪行;
(二)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可能自殺或逃跑的。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
第二,逮捕的實施程序是怎樣的?
1.在中國,只有檢察院有批準逮捕權:對任何公民的逮捕都必須經過檢察院批準,但法院決定逮捕或檢察院決定逮捕的自偵案件除外。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後,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壹)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調查活動中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實施逮捕的人不得少於兩人。實施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者出示逮捕證,並命令其在逮捕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手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拘留後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送審批時間可延長1至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謀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報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批準書後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申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立即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立即放行的,應當出具放行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在24小時內將逮捕的理由和羈押的地點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當在案卷中註明不通知的理由。
4.公安機關在異地實施逮捕時,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保證逮捕任務的順利完成。
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省以下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案件的規定(試行)》的補充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經審查不同意下級人民檢察院意見的,分管偵查監督的副檢察長應當征求分管偵查的副檢察長意見,意見壹致的,作出不逮捕決定;如有不同意見,應提交檢察長決定。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的律師在每個階段都是不能看案件材料的,尤其是在逮捕階段,也就是在偵查期間,任何人都不能會見當事人,查閱相關案件材料,這也是為了保證案件的公平公正,所以不同階段產生的法律意義會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