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準逮捕後,壹般情況下,偵查機關已經掌握了被逮捕人涉嫌犯罪的相關證據,接下來就會對其進行公訴審判,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根據上述規定,律師可以在第壹時間介入刑事案件。在偵查程序中,只有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詢問案情,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了解其是否被刑訊逼供,代為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
此外,律師還可以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擴展數據:
批準逮捕的程序:
1,接受。對於公安等偵查機關提請逮捕的案件,檢察機關應當指定專人審查移送的案卷材料、證據是否齊全,法律程序是否完備。?
2、審查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查。經審查,提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意見。?
3.做個決定。檢察人員對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查後,報檢察長批準或者決定。重大案件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決定後,作出批準逮捕決定或者不批準逮捕決定,並送交公安等偵查機關。
常寧市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