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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騙取貸款罪的損失

穆璐

在1.2023中,50萬元以上應在立案第二標準中起訴,50萬元以下不構成“重大損失”。

兩個。計算“重大損失”:限於直接經濟損失。

三、損失必須具有“債權不能實現”的特征

四個。不宜用金融機構出具的“不良貸款”結論來認定“造成重大損失”

5.如何認定“特別重大損失”?

結束語

上導軸承

騙取貸款罪是2006年6月29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增設的罪名。當時規定騙取銀行貸款有兩種入罪,壹種是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二是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兩種情況是選擇性的,其中壹種構成犯罪。

103010(20265438年3月1日實施)修改了騙取貸款罪的犯罪構成,將兩種入罪情形改為壹種,取消了“其他嚴重情節”的入罪情形。只有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才能構成騙取貸款罪。

修改後,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承兌匯票、信用證、擔保等犯罪行為構成犯罪。采取欺騙手段,致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法修正案》第175-1條(XI))

可見,對行為人欺詐手段造成“重大損失”的認定,直接關系到是否構成犯罪。另外,損失的大小和是否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決定了處罰的級別,是3年以下還是3-7年。

刑法1.2023中,50萬元以上應當追訴,50萬元以下不構成“重大損失”。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立案標準二》(以下簡稱2023年5月《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騙取貸款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為50萬元以上。第二十二條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據案(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之壹)騙取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以詐騙手段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騙取資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以上2022《備案標準二》為規範性文件。對於“重大損失”的標準,目前還沒有正式的司法解釋。

2065438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立案標準二》(法發[2065 438+00]22號),其中稱:1。最高人民法院對相關經濟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沒有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犯罪案件時,可以參照《關於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的規定。二、各級人民法院在參照適用《標準二》的過程中,如果認為《標準二》的有關規定不能適應審判工作需要,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因地制宜,審慎處理案件的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爭取更好的社會效果。

在正式司法解釋出臺之前,2023年標準二確定的50萬直接經濟損失的門檻是騙取貸款罪中“重大損失”的起點。

也就是說,沒有達到50萬元的門檻,就不會被起訴。

兩個。計算“重大損失”:限於直接經濟損失。

為了贏得不起訴的結果,刑事律師需要先計算損失。2022年的《立案標準二》規定,損失是指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直接經濟損失”。損失金額包括未付利息嗎?支付的利息有沒有被扣除?這是押金、手續費等。包括在內?

這壹點存在爭議,需要在司法解釋中進壹步明確。目前眾說紛紜。理論上有人認為“損失”是指未償還的貸款本金,不包括利息、存款和金融機構收取的違約金。已支付的保證金及利息應從損失金額中扣除。第二種觀點認為“損失”包括利息。山東2020年出臺的第二個立案標準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騙取貸款犯罪案件的參考意見,對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偵查機關立案時逾期的貸款本金為限,並扣除支付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

我們系裏也有壹些案例,比如任火和王波。壹審騙取貸款罪,承兌匯票、金融票據[(2021)38號第0830號第38條],只計算本金,扣除產生的利息。還有的在偵查機關立案時計算逾期貸款本金,立案前返還的利息不覆蓋本金。如山東惠民利源煤業有限公司、、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2020)魯1621興初4號]。

直接經濟損失的計算在某些情況下具有重要意義。因為用不同的標準來計算,可能會影響到是否達到騙取貸款罪的門檻,是否構成犯罪。

三、損失必須具有“債權不能實現”的特征

貸款逾期後,銀行直接報案。壹般來說,很難直接認定“損失”。所謂損失,只有在合理催收後無法實現債權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損失。不然就過期了。合理催收後不能歸還本金的,應當認定為損失。借款人向金融機構提供擔保的,銀行應當提前向擔保人主張擔保責任。如有證據證明本人或第三人拒絕履行擔保責任,且部分案件無法履行擔保責任的,可以計算損失。

中國人民銀行(銀發[2001]416號)的《起訴標準(二)》和原銀監會於2007年7月3日頒布實施的《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將貸款定義為“損失”:“在采取壹切可能的措施或壹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後,無法收回本息,或只能收回壹小部分。

甚至在銀行系統內部,壹切都用盡了。

在提起民事訴訟、執行法律、追究保證人責任等救濟方法後,未收回的本息部分屬於“直接經濟損失”。也就是說,如果銀行沒有窮盡救濟程序,即使行為人在案發後歸還了借款,也不應認定為損失。

騙取貸款罪認定中的合理催收不壹定非要民事訴訟。但壹些明顯的情況不應被認定為損失:

第壹,借款人有還款能力,明確表示有責任還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規定,“經法定程序宣告破產,債務人潛逃、下落不明,或者行為人責任超過訴訟時效的,不能實現的債權部分,應當認定為瀆職犯罪的經濟損失”。如果這些情況存在,說明借款人即使有能力也不願意還款。此外,如果借款人有還款能力,不應認定為造成銀行損失。

第二,如果借款人提供了足夠的擔保,銀行損失不能推定。騙取貸款罪中的“重大損失”應當是直接的、實際的、最終的損失,並且必須是金融機構信貸資金損失的實際結果。如果借款人提供了足夠的擔保,銀行采取民事訴訟和執行後,肯定能夠追回財產,不會造成損失。

第三,借款人在立案前還清本息。即使行為人采取欺騙手段騙取了貸款,但在案發前歸還了貸款本息,也不符合“給銀行或金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客觀要求,自然不構成犯罪。

四、不宜將金融機構出具的“不良貸款”結論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

2009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關於騙取貸款、承兌匯票、金融票據、非法發放貸款犯罪立案追訴標準的意見》明確指出,不良貸款按照不同的標準分為不同的等級,每個等級的風險水平也不同,不宜以金融機構出具“形成不良貸款”的結論認定“造成重大損失”。

銀行貸款的分類和刑事訴訟中確定損失的規則是有區別的。刑事案件中,除了考慮銀行的商業運作外,還要考察還款態度、擔保能力、還款能力。比如銀行業可能會在擔保人有民事訴訟之前認定損失,但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擔保人有償還能力,或者行為人單獨集資,在立案之前償還,不壹定會造成損失。把不良貸款的數額簡單等同於金融機構遭受重大損失的數額是不恰當的。

5.如何認定“特別重大損失”?

騙取貸款罪第二次處罰是3年以下還是3-7年,適用於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情形。最高法院至今沒有對“特別重大損失”作出司法解釋。

在某些情況下,什麽是“特別重大損失”的判斷並不合理。如朱×友騙取貸款、承兌匯票等刑事案件[(2021)豫1724第615號],法院直接認定“逾期420萬元,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另外,周×因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據罪[(2021)浙0203刑初254號]受審,本金1044751.26元無法歸還,直接認定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在實踐中,“特別重大損失”的認定相當不壹致。以較早的判決為例,李某某騙取貸款罪二審案件[(2021)陜08刑終字第147號],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3月1日認定上訴人李某某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余萬元,情節特別重大。

在騙取貸款罪中重大損失和特別重大損失的認定上,同樣,《全國法院審理金融機構刑事案件座談會紀要》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損失500-1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重大損失”;造成損失300-50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特別重大損失”。“重大損失”和“特別重大損失”的判斷金額相差大約五倍。

2023年,“立案標準2”實施後,騙取貸款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是50萬以上。如果視為“重大損失”的標準,按照“重大損失”和“特別重大損失”大致相差5倍的方法,“重大損失”的標準是300萬。

至於單位犯罪的數額標準,可以按照個人實施上述犯罪的數額標準的2-4倍來掌握。

結束語

以上是對2023年《立案標準二》後騙取貸款罪重大損失、特別重大損失認定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梳理。

騙取貸款罪是懸在民營企業家頭上的壹把利劍。刑辯律師認為,要確立本罪,需要區分具體情況,對金融機構未造成任何損失、沒有社會危害性或者社會危害性明顯輕微的企業融資行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以生產經營和生活為目的,向金融機構貸款存在壹定虛假手續,但未給金融機構造成損失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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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答: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騙取銀行貸款罪的立案標準和量刑標準,在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擔保等情況下,應當立案追訴。是通過欺騙手段獲得的,還有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被騙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獲得貸款和票據承兌。犯本罪,致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誰獲得貸款、票據、信用證、擔保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之壹的規定,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致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的通知第二十七條【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據案件(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2)獲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采取欺詐手段,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三)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多次采取詐騙手段,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四)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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