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多少金額會判刑 1萬元以上。 《 刑法 》第二百零壹條規定:“ 納稅 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 行政處罰 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 罰金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偷稅數額的計算方法 偷稅數額,是指在確定的納稅期間,不繳或者少繳各稅種稅款的總額。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是指壹個納稅年度中的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納稅年度應納稅總額的比例。不按納稅年度確定納稅期的其他納稅人,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行為人最後壹次偷稅行為發生之日前壹年中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年納稅總額的比例確定。納稅義務存續期間不足壹個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各稅種偷稅總額與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期間應當繳納稅款總額的比例確定。偷稅行為跨越若幹個納稅年度,只要其中壹個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及百分比達到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第壹款規定的標準,即構成偷稅罪。各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應當累計計算,偷稅百分比應當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確定。 根據《刑法》第201條的規定,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構成偷稅罪。其中,三次偷稅行為是否可以無限期地計算?第三次偷稅究竟應達到多大數額才予以刑罰處罰?根據《解釋》,兩年內因偷稅受過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當以偷稅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201條,對於多次犯有偷稅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對此,《解釋》作了進壹步明確: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五年內多次實施偷稅行為,但每次數額都未達到刑法第201條規定的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且未受行政處罰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如偷稅判刑受到不當的對待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具體的可以咨詢相關的律師。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壹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