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留所服刑罪犯與其親屬、監護人的會見、通信、探視規定
(壹)會見:1、罪犯與其親屬、監護人會見,每月不超過2 次,每次不超過1小時,每次前來會見的人員不超過3人。因特殊情況需應當延長會見時間或者增加會見人數的,須經看守所領導批準。2、罪犯與受委托的律師會見的,由律師向看守所提出申請,看守所應當查驗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律師執業證和本人身份證,並在48小時內予以安排。3、罪犯會見應當在看守所會見室進行,並遵守看守所有關規定,民警應當在場。對違反規定的,看守所應當中止會見。
(二)通信:1、罪犯可以與其親友或者監護人通信。看守所應當對罪犯的來往信件進行檢查,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2、罪犯寫給看守所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3.少數民族罪犯可以使用其本民族語言文字會見、通信;外國籍罪犯可以使用其本國語言文字會見、通信。
(三)探視:1、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至2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請,管教民警簽署意見,經看守所所長審核後,報所屬公安機關批準。對於準許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應當發給其《拘役罪犯回家/探親證明書》,並告知其應當遵守的規定。2、被判處拘役的外國籍罪犯提出探親申請的,看守所應當報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核。3、罪犯申請離所探親的,應當有家屬擔保。經看守所所務會研究同意後,報所屬公安機關批準。對離所探親的罪犯,看守所應當發給《罪犯離所探親證明書》,並告知其在抵家當日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