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
簡介
姓名:蔡如堂
職務:安徽大森律師事務所律師
個人履歷:安徽大森律師事務所,現任安徽大森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合夥人,中國科學技術大學講座教授,合肥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安徽省律師協會項目投資與項目建設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蔡律師精通英語,法學功底深厚,對民商法、經濟法頗有研究,尤其擅長於金融法、保險法、公司法,先後發表論文多篇。成功辦理了數百起疑難復雜的訴訟類及非訴訟類民商事案件,涉及金融、保險、公司收購兼並、企業破產、企業改制、工程、房地產、環境汙染、拆遷與征地及刑事辯護等多個領域,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
婆婆偏心小叔子,贍養是否能讓他壹人承擔?
觀眾提問我是合肥人,和婆婆有矛盾,覺得婆婆偏心,征地補償錢只給小叔子。我們提出錢可以不要, 後續贍養我們也不管。請問律師,我們可以這樣做嗎?
律師解答這位觀眾在這裏很明確的跟妳講,這種想法是不對的,也是不符合中華傳統孝老愛親的美德。根據婚姻家庭法,每壹個子女都有贍養老人的義務,這個義務跟老人的財產怎麽分配是不掛鉤的。從所有權上老年人他可以自由處分,甚至是他的遺產,他可以通過立遺囑指定給他的任何壹個繼承人。只要妳是他的子女。哪怕妳壹分錢都沒有繼承到,妳也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子女贍養老人不是說妳要繼承財產才能贍養老人,是因為妳小時候父母把妳養大了,妳就有法律的義務與道德的義務去贍養。
《婚姻法》規定,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但在現實生活中,許多人沒有盡到贍養義務,有些人認為嫁出去的女兒是潑出去的水,就不用贍養老人了;也有些人因為從小與父母的關系不好,像敵人壹樣相處,長大後就對父母不聞不問……由於子女對贍養老人存在錯誤認知,而不履行贍養義務,很多老人晚年生活得很艱辛,並且孤苦伶仃。下面為您介紹贍養老人的幾個錯誤認知。
金”不是法定的。
知識科普錯誤認知之壹:出嫁的女兒不贍養。
張老漢夫婦是壹對年屆古稀的農村夫婦,生有三子壹女。小兒子自小癡呆,其余兩個兒子在本村務農,日子拮據。女兒早年進城打工,生活條件不錯。多年來,張老漢夫婦壹直由兩個大兒子照料。隨著年事漸高,加上還要撫養癡呆的小兒子,老兩口晚年生活越來越困難。為此,張老漢多次進城要求女兒也承擔壹部分贍養責任,但女兒認為自己已經出嫁,不再承擔贍養義務。無奈之下,張老漢夫婦將女兒告上了法庭。
點評:《婚姻法》規定,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這裏所講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兒子和女兒,也包括養子女和繼子女。所以說,認為出嫁的女兒沒有贍養父母的義務,是錯誤的。
錯誤認知之二:父母再婚不贍養。
老王在老伴去世後,經人介紹,與喪偶多年且無子女的劉某結了婚。由於劉某體弱多病,收入較低,兩位老人生活十分困難。老王要求兒女履行贍養義務,都被兒女以父親再婚為由,予以拒絕。
點評:修改後的《婚姻法》新增加的壹條即第十三條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錯誤認知之三:分家不公不贍養。
在城市家庭中,壹些子女參加工作較早,在父母購置家電、房屋等大宗財產時,該子女將其工資等收入交給父母,使該收入也用於家庭投入。在分家時,壹些老人卻將財產平均分配給所有子女,從而產生糾紛。在農村家庭中,兒子結婚由父母操辦,結婚不久又分家另過。現實生活中,壹些子女常以父母偏心眼、分家不公為由,拒不履行贍養義務。
點評:贍養老人和分家產是不同的法律關系。贍養,是子女對父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分家產是分配家庭***同財產,是純粹的財產關系。不論分家與否,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
錯誤認知之四: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不贍養。
現在,不少年輕夫婦不體諒父母的身體狀況,也不體諒他們生活收入等方面的難處,將自己孩子的飲食起居、上學接送、日常管護等任務壹股腦兒推給父母。如果老人們在幾個子女中處理不當和稍失公允,有子女就說“父母照顧了誰家的孩子,誰就應當贍養”,言下之意,父母沒照顧自己的孩子,自己便不用承擔贍養義務。
點評:依照法律規定,在父母健在並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外)祖父母對於(外)孫子女是沒有法定撫養義務的。所以,以老人不照料自己的孩子為由,對老人不履行贍養義務,這於法於理都是說不通的。
錯誤認知之五:不繼承遺產不贍養
年逾八旬的陳老太,生有兩個兒子。老伴在6年前病故,陳老太壹直隨大兒子生活。大兒子夫妻倆都是企業職工,收入不多,近年來又要供兩個孩子上大學,日子過得緊巴巴的。而陳老太的二兒子開出租車,月收入兩千元以上。為此,陳老太多次要求二兒子履行贍養義務,但二兒子卻以放棄繼承父母遺產為由予以拒絕。老人壹氣之下將二兒子告上法庭。法院受理後,多次對陳老太的二兒子進行法制育,最終使雙方達成贍養協議。
現實生活中,壹些子女以放棄遺產的繼承權為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其實這是法律明確禁止的。
點評:繼承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壹項權利,父母和子女之間可相互繼承遺產。子女自願放棄這項權利,是對自己繼承權的合法處分,法律是允許的。但卻不能以放棄繼承權為由,來對抗法定的贍養義務。這壹點,《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5條有明確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信息來自找法網)
法律貼士子女應如何贍養老人?
贍養人應當在經濟上供養老年人,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應當與其家庭成員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當。
對無經濟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單獨居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按月給付贍養費。 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並征得老年人同意。老年人也可以要求贍養人作出書面贍養保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議、贍養保證的履行。
贍養人應當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對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應當承擔護理的責任。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贍養人親自履行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義務有困難的,可以請人代為履行,並支付所需費用。 贍養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贍養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給老年人以精神上的慰藉,營造和睦友愛的家庭氛圍。
以上是贍養老人的幾種錯誤認知與如何贍養老人的介紹。贍養老人是法律規定公民應盡的義務,被贍養是老年人應當享有的權利。人人都會變老,相信誰也不希望自己在晚年的時候被子女冷落、無依無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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