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妻子因騷擾丈夫並毆打他而被壹名公職人員逮捕。當時案件是如何判決的?

妻子因騷擾丈夫並毆打他而被壹名公職人員逮捕。當時案件是如何判決的?

相關文件顯示,邵還於今年3月向濱州檢察院申請行政復議。故意傷害壹案,申訴人邵不服博興縣人民檢察院作出的(2019)第21號不起訴決定,認定不起訴決定事實錯誤。邵沒有過錯,鄭的行為不構成自首。鄭某致其輕傷,情節嚴重。雖然和鄭簽了諒解書,但是?濱州檢察院駁回其行政復議請求。邵在本案中有重大過錯。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和情節,博興縣人民檢察院對鄭作出相對不起訴有充分依據。?

去年6月20日,父母與劉某在某賓館吃飯,劉某給邵打電話。因為的父親,劉和邵都喝了酒,的母親開車。在路上,邵把手從後座伸到了駕駛座上母親的胸部等私處。?於是我爸在車上打了邵壹巴掌,因為生氣,把他拉下車,踢了邵壹腳。?邵當時辯稱自己喝多了,不是故意的,並道了歉。當天,邵報警。6月21日,邵的妻子和的父親在博興縣公安局派出所簽署了壹份和解書。而這份和解書,鄭瀟的家人沒有幸存。鄭瀟壹家以為事情已經解決了,但在6月底,他們接到了警察局的電話。我跟父親說,他涉及刑事責任,想配合調查。我還接到邵的電話,說他受傷了,讓我爸爸去醫院看他。我父親沒有去。?

8月27日,博興縣公安局出具鑒定意見通知書,邵鑒定意見為輕傷壹級。期間還接到了當地檢察院的電話,說不和解就追究刑事責任。8月29日,鄭瀟的父親被警察局拘留。迫於壓力,的家人找到邵的領導,讓他在中心調整。?邵要20萬,領導減了5000,某* * *給了654.38+09.5萬。?9月9日,雙方再次簽訂了和解書。鄭瀟提供的第二份對賬單中,甲方為邵某,乙方為鄭瀟的父親。甲方不追究乙方刑事責任,乙方給予甲方壹次性經濟補償654.38+095萬元。

據了解,事發後,涉事邵某被行政拘留5日。據知情人士透露,邵不是?公職人員?,是當地壹家運輸公司的員工。博興縣公安局向邵某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年8月28日至2019年9月2日,邵某因猥褻罪被羈押在濱州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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