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索某某在客廳喝酒時毆打妻子,並將菜刀放在餐桌上。後來因為孩子在哭,他老婆就回臥室哄孩子。丈夫索某某酒後進入房間,繼續毆打她。還說要用菜刀砍掉她的腳,然後走出房間拿起菜刀。妻子從衣櫃裏拿出刀,在頭頂、手臂、腹部各砍了壹刀,丈夫索某某撿起。妻子去丈夫的二姐索家求助,索的丈夫報了警。經鑒定,男子索某某為重傷,妻子劉某某為輕傷。浙江省江山市公安局立案偵查,並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多次派員走訪,得知索家有六口人。索的父母年老多病,無法工作。案發前,索在當地打工,被裁後沒有收入。劉壹家在家照顧兩個孩子,生活補貼是家裏的主要經濟來源。村民反映,索某某酒後經常對劉某實施家暴,並多次毆打親戚朋友和鄰居,認為劉某的行為是對家暴的打擊,希望淡化此事。?
檢察機關認為,劉面臨現實、緊迫的人身危險,持刀還擊屬於正當防衛。雖然這壹刀是事先準備好的,但並不影響防守的性質。索某某被赤手空拳毆打。這種行為就是壹般的暴力。雖然索某某聲稱用菜刀將劉某某砍傷,但索某某並未用刀將劉某某砍傷,也未使用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重傷的工具或高強度方法。當然,他的防衛方式和損害後果與不法侵害明顯失衡(認為是防衛過當)。由於本案是因家庭糾紛引起,其妻劉投案。浙江省江山市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劉不起訴。為了應對索某的經濟困難,檢察院申請司法救助,並與村委會溝通,由村委會監督司法救助資金的使用,防止索某遭受家暴。?
決定不起訴後,檢察院對兩人進行了動態跟蹤教育。回訪後,索某某不再對劉某某實施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