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市)、區市容監督管理人員,憑合法的監督證件,按管理權限對街道兩側的塗寫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住宅小區和住宅樓樓道內的塗鴉,由產權單位或者物業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進行管理。第三條禁止在壹切建築物、構築物、電桿、樹木等市政公用設施上隨意張貼告示、告示、廣告、宣傳品或者塗寫、刻畫。第四條縣(市)、區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縣城(市)、繁華地段、公共* * *場所、居民區和出入口,設置公共* * *張貼欄;單位和個人的零星海報應在公共張貼欄張貼。第五條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所使用和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電線桿、樹木及其他市政公用設施的整潔,有權要求在其上塗寫的行為人停止其行為並清理幹凈,賠償損失。
沿街“門前三包”責任單位應按職責範圍做好禁止亂塗亂畫工作。第六條任何時候出現亂塗亂畫現象,無法追查到行為人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人員先行清除。第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縣(市)、區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並責令行為人限期清除。
(壹)亂張貼、亂塗寫的,給予警告或罰款10元/個。
(二)在公共設施上亂塗亂畫的,予以警告或處以20元至50元罰款。
行為人逾期未清除的,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清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清除或者提前清除所發生的費用,由行為人按照實際支出數額支付。第八條罰款應由省財政部門統壹印制,並按本市罰繳分離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條侮辱、毆打執行公務的城市市容監督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壹條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本規定由齊齊哈爾市市容管理監督局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00年7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