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價格鑒定機構必須取得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頒發的價格鑒定機構資質證書和司法鑒定許可證,方可從事涉案物品價格鑒定業務。第七條委托時,委托方應出具《涉案物品價格評估委托書》,並提供評估所需的評估樣品、資料及相關文件。委托書應加蓋委托單位公章和代理人姓名。
價格評估機構接受委托後,應當按照國家《價格認證管理辦法》和《黑龍江省涉案物品操作規程》進行價格評估。第八條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7日內對涉案物品作出評估結論。
,頒發《價格證書》。但委托時雙方對評估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九條委托人對價格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價格證書後15日內申請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者終審裁定。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國家計委價格認證中心是最終評審機構。第十條涉案物品價格評估基準日由委托方根據案件發生時的實際情況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壹條下列涉案物品,估價機構不得進行價格鑒定。
(壹)毒品、淫穢物品、槍支彈藥、管制刀具等違禁品;
(二)收藏兩件以上珍貴文物的;
(三)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
(四)國家規定不得進行價格鑒定的其他涉案物品。第十二條涉及流通領域的物品屬於政府定價的,按照政府定價計算;屬於政府指導價的,按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計算;屬於市場調節價的,按照準市場價格計算。其中包括:
(壹)涉案不動產(包括房屋、土地)的使用年限、位置、環境率、結構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
(二)根據委托人提供的陳述、供述、證人證言等有效文件,按照相關估價原則,計算滅失或者毀損物品的價值。
(三)被盜手機等特殊物品的價格鑒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只鑒定其被盜時本身的實際價值,不包括其他費用。第十三條涉案物品價格鑒定收費標準按省財政廳和省物價局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第十四條涉案價格評估人員在評估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價格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收回價格評估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定,擅自從事涉案物品價格評估業務的,由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執業個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第十六條本辦法由齊齊哈爾市物價局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1年1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