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或被害人的身份是否被指控犯罪;被指控的罪行是否由被告犯下;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否無罪,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和原因;關於管轄權、撤訴、延期審理等程序性事實。;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
如何區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它們性質不同,適用實體法和適用程序法。
1.性質:刑事案件是指危害社會,觸犯刑法,應受刑法懲處的犯罪行為。屬於階級矛盾性質;民事案件主要是指關於民事義務和權利性質的爭議,是人民內部矛盾。
2.壹般來說,適用於刑事案件的唯壹法律是刑法;在民事案件中,普遍適用的實體規則是民法通則和婚姻法。
3.有關部門在審理民事案件時,通常適用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在刑事案件的審理中,壹般只適用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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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72條。
應當有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a)被告和受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由被告人實施;
(四)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否無罪,犯罪的動機和目的;
(五)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和原因;
(六)* * *與犯罪或犯罪事實是否有聯系,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七)被告人沒有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
(八)涉案財物處理的事實;
(九)附帶民事訴訟的事實;
(十)與管轄權、撤訴和延期審理有關的程序事實;
(十壹)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