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產生稅務檢查對象?
1,案例源信息獲取
稽查局對檢查對象的選擇不是隨意的,選案有壹定的標準和流程。根據《稅務稽查工作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的規定,稽查局應當通過多種渠道獲取案源信息,進行集體研究,合理準確地選擇和確定稽查對象。案件選擇部負責審計對象的選擇,並對稅收違法案件的查處進行跟蹤管理。選案部門應建立案源信息檔案,並對獲取的案源信息實行分類管理。案例來源信息主要包括:
1財務指標、稅收征管數據、稽查數據、信息交換和查處線索;
2 .上級稅務機關交辦的稅收違法案件;
3.上級稅務機關安排的專項稅務檢查;
4.稅務局相關部門移交的稅收違法信息;
5.知情涉稅違法信息;
6 .其他部門和單位移交的涉稅違法信息;
7社會公共信息;
8 .其他相關資料。
2、確定被檢查的對象
案件選擇部門采用計算機分析、人工分析、人機結合分析等方法對案件來源信息進行篩選。發現有稅收違法嫌疑的,確定為查處對象。
3、批準立案
待調查對象確定後,選案部門填寫《稅務檢查立案審批表》,附相關材料,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後立案檢查。
4、實施檢查
案件獲準檢查的,選案部門應制作《稅務檢查任務通知書》,連同相關材料壹並移交檢查部門。接到稅務檢查任務通知後,檢查部門將及時安排人員進行檢查。檢查壹般由兩名以上檢查人員進行,並向被檢查對象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
企業從稅務稽查人員上門出示證件和稅務稽查通知書的那壹刻起,就會知道自己成為了稽查對象,但在此之前,稅務機關已經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企業壹旦被選定為檢查對象,就會有接下來的檢查、審理、執行程序,最後根據不同情況形成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檢查結論書等文書。選擇該企業作為檢查對象。雖然無法確定企業是否存在稅收違法行為,但形式上可能存在壹些違規行為。企業被選為考察對象,不必過於恐慌。面對檢查時,對稅務機關的檢查項目做出專業的回應是恰當之舉。
企業檢查應分三步走
1,積極配合稅務檢查
根據法定權限和程序,稽查局壹般采取現場檢查、調取賬簿、詢問、查詢存款賬戶或儲蓄存款、非現場調查等方法。最常見的方式是調取賬本和查詢。稽查局可以要求被檢查對象打開電子信息系統或者提供與電子信息系統原始電子數據和技術數據壹致的復印件。企業面對稅務機關的檢查時,應積極配合稅務機關的檢查,不得企圖隱匿、銷毀賬冊、業務資料等涉稅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檢查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資料進行錄音、錄像、照相、復制。上述做法不僅於事無補,只會增加企業的涉稅風險,相關責任人甚至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甚至要追究刑事責任。因此,當稅務稽查局上門檢查時,企業應安排專人與之對接,提供檢查所需的材料並要求稅務局出具需取回的材料清單。稽查局在獲取帳簿、會計憑證、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時,應向被檢查企業發出《獲取帳簿、資料通知書》;需要提取原始證據材料的,稽查局應當向被檢查單位出具提取證據專用收據,由被檢查單位核實後簽字確認。
雖然企業應積極配合稽查局,但當稽查局違反法定程序或有其他違法行為時,被稽查局單位也應作出回應。比如,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被檢查人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有權拒絕檢查”。
2、專業律師參與,稅務調查和有效溝通。
在疑難復雜的稅務案件中,專業稅務律師的介入,不僅可以更有效地解決企業面臨的審計困境,還可以規範稅務機關執法,將稅務糾紛解決在最前沿,避免因復議和訴訟增加企業負擔。律師介入案件,首先要做的是盡快全面了解案件事實,律師在了解案件事實時可以做以下工作:
(1)通知企業提前準備好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A.業務和財務信息(合同、發票、貨代單據、倉儲單據、運輸單據、收付單據、倉儲條件、會計憑證等。);
b制度規定(財務管理制度、業務操作流程和制度、銷售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發票管理制度等。);
C.企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以及審計報告;
d .稅務局向企業出具的稅務文件(不限於所涉及的文件);
e .企業向稅務局提供的資料清單、說明材料等。(如有);
F.為被訪談企業的管理人員、業務人員、財務人員制定詢問提綱,確定訪談人員並要求企業相關人員做好詢問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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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師進場開展稅務調查。
律師入行後主要參與兩大任務,壹是檢驗工作;二是詢問工作。通過查詢涉案材料,詢問相關人員,最大限度地了解案件事實。在查詢企業的業務和賬簿時,需要對文字資料進行分類整合。查閱資料時,要有目的,對稅務機關可能要求的重點問題進行預判,不要盲目查閱。向企業負責人、財務人員、業務人員詢問事先準備好的問題,在詢問中及時發現問題,再進行更深入的詢問。稅務調查完成後,整理材料,形成初步的風險預警和應對報告。
(3)積極尋求與稅務機關的溝通。
在稽查局做出處理和處罰決定之前,律師介入並與稅務機關溝通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壹方面,由於企業壹般員工與稅務局的溝通,難以達到理想的效果;第二,專業律師之間的溝通會讓辦案人員更容易采納相關意見,在壹定程度上促使稽查部門做出有利於企業的審核結論;第三,通過與稅務機關的溝通,了解辦案人員目前的調查情況、定性以及未來可能的走向。
(4)提示企業涉稅風險。
律師在了解事實的同時,也要做好法律風險評估。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實並與稅務機關溝通後,對企業存在的稅務風險做出預判和應對,並與企業進行充分溝通。
3.為復議和訴訟的救濟做準備。
經過選案、檢驗程序後,由檢驗部門由其內部審判部門進行審判,並作出決定。《稅務檢查工作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壹款規定,審判部門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壹)認為有稅收違法行為,應當進行稅務處理的,編制《稅務處理決定書》;
(二)認為有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稅務行政處罰的,擬定《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認為稅收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免除稅務行政處罰的,擬定《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認為沒有稅收違法行為,擬出《稅務檢查結論書》。
企業被選定為檢查對象後,稅務機關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的可能性,會遠遠高於企業沒有稅收違法行為時作出的稅務檢查結論。即使有律師介入,壹旦啟動程序,被調查企業也很難生存。因此,企業有必要做好復議和訴訟救濟的準備。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被稅務機關檢查,很大程度上會面臨稅務處理和處罰,但壹旦成為檢查對象,也不必過於恐慌。做壹個積極專業的回應,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