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嚴懲違反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的通知
當前,淇縣疫情防控形勢嚴峻復雜,外防投入壓力持續加大。為了有效落實疫情防控的各項措施,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有效維護社會秩序,危害公共衛生和安全,擾亂疫情防控秩序,是必要的。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壹,拒絕掃碼註冊
進出居民區、商場、超市、農貿市場、賓館、醫院等公共場所時。,屬於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疫情期間,不按規定佩戴口罩。
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場所,拒絕配合管理人員勸說佩戴口罩的,屬於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拒絕參加統壹組織的核酸檢測。
納入核酸檢測範圍的人員,被告知後無故不參加統壹組織的核酸檢測的,屬於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故意隱瞞行程
故意隱瞞病情、隱瞞行程信息、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觸史的,屬於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罰;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確診患者、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和出行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從而造成新型冠狀病毒的傳播。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單位或市場主體不履行疫情防控責任的。
單位或者市場主體未按照疫情防控責任要求實施掃碼亮碼檢測、體溫檢測、人員無碼登記、設施清洗消毒的,屬於在緊急情況下拒不執行人民政府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第五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或者市場主體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指使、教唆從業人員違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掃碼登記、健康信息核查或者隱瞞病情、隱瞞旅行信息、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觸史的,屬於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第五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祁縣人民法院
祁縣人民檢察院
祁縣公安局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