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都被允許為自己辯護,這是我們法律允許的,但是這個時代請律師是壹種情況,這是有原因的。
第壹,律師畢竟是專業人士。畢竟他們比我們更懂法律,除非他們是律師,那就讓他們更勝任辯護吧。第二,現在大家都要求法律公正。如果沒有律師(這壹般是針對刑事案件的),有司法不公開不公正之嫌。有句俗話:“有權保持沈默,有權請律師作證。”
第三,如上所述,這已經是壹種情況,法院壹般都會請律師。當然民事案件沒那麽嚴重。我們現在追求的是和諧社會,所以現在民事案件更強調調解。
民事訴訟起訴的條件是什麽?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不僅要符合上述條件,還要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的規定提交起訴狀或者起訴狀。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投訴中應記錄的事項
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法院承兌
分別予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自願就合同糾紛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按照訴狀辦理,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法院受理的期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必須聘請律師才能提起訴訟。即使當事人沒有聘請律師,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只是他們會不會受理,要看他們實際上是否符合規定的立案條件。而聘請律師只是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利益,幫助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處理相關事宜。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和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第五十七條訴訟標的同類,當事人人數眾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布公告,說明案情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壹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登記。
在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沒有選舉代表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約定壹名代表。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有效,但代表人變更、放棄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進行和解,必須取得被代表人的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所有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判決或者裁定。
第六十壹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