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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被告收取訴訟費和費用嗎?

普法內容

起訴費和律師費壹般可以由被告承擔。案件受理費是法律法規規定的當事人因訴訟需要向法院交納或者免交的費用。壹般律師費由請律師的壹方支付。但在民商事案件中,當壹方成為被告時,如果聘請律師為其辯護,並且原告勝訴,可以要求原告支付這筆費用。法院壹般會支持壹方,支付另壹方為案件審理所支付的必要費用。

1.當事人要交哪些訴訟費?

1,案件受理費;案件受理費包括壹審案件受理費、二審案件受理費、再審需要支付的案件受理費。

下列案件不需要繳納案件受理費:

(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和上訴裁定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2.申請費;3、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二、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標準是什麽?

1.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

(4)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5)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6)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7)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8)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9)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二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行政訴訟,應當依照本辦法繳納訴訟費用。

本辦法規定可以不交納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除外。

第二十條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上訴人預交。被告提出反訴,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應當預交。追償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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