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狀是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或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指控被告的書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遞交起訴狀。
起訴狀亦稱“訴狀”。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的文書。根據訴訟的性質和目的不同,起訴狀可以分為民事起訴狀、行政起訴狀和刑事自訴狀三類。
起訴狀應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公民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和聯系方式,法人寫明法人全稱、住所地、法人代表人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姓名、單位職務、地址,律師則寫明所在律師事務所即可;
2、有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
3、有起訴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
5、當事人簽名蓋章和簽署的日期。
起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
1、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及職位、住址(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電話號碼。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單位電話號碼、郵政編碼。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工作單位、住址。
4、必須打印或用藍黑墨水或碳素墨水書寫,並按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尾部須加蓋公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壹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