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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資料需要幾份

法律分析:起訴狀,被告是兩個人則需要提交三份,法院壹份、被告各壹份;證據目錄和證據的復印件壹份,原件自己保留;起訴人證件:起訴人、自訴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起訴人、自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交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起訴人委托了律師的需要律師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函。當事人提交的訴狀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內補正,對在指定期限內沒有補正的,應當退回訴狀並記錄在冊,當事人堅持起訴、自訴的,應當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提供訴狀樣本,為當事人書寫訴狀提供示範和指引。當事人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登記立案。

第四條 民事起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五)有證人的,載明證人姓名和住所。行政起訴狀參照民事起訴狀書寫。

第五條 刑事自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壹)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系方式;(二)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三)具體的訴訟請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五)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六)有證人的,載明證人的姓名、住所、聯系方式等。

第六條 當事人提出起訴、自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壹)起訴人、自訴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起訴人、自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交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提供組織機構代碼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被註銷的情況說明;(二)委托起訴或者代為告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代為告訴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三)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四)起訴狀原本和與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當事人人數相符的副本;(五)與訴請相關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第七條 當事人提交的訴狀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人民法院決定是否立案的期間,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沒有補正的,退回訴狀並記錄在冊;堅持起訴、自訴的,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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