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死人雖不償命但也要擔責 案情簡介 河南 省 鎮平縣 楊營鄉的丁某與 南陽 市 臥龍區 牛沖村的趙某經人介紹相識。2012年 春節 過後,二人在未辦理 結婚登記 的情況下,按照農村習俗舉辦了 結婚 儀式。2014年6月,趙某在 深圳 打工期間,和另壹男青年黃-健認識,後趙某與丁某二人因家庭事務發生矛盾,趙某離家,自此便杳無音訊。隨後丁某兩次到趙某娘家,均未見到趙某。2015年 春節 正月初四,丁某及其母親、舅舅、姨媽、表姐等人在媒人的陪同下壹起到趙家商議二人婚姻之事。在趙家堂屋內,雙方發生激烈爭吵,趙某的母親毛*之離開堂屋走到院子中時突然暈倒。家人急忙將其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為:高血壓性腦出血。27天後,趙某的母親去世。 趙某家人認為,作為女婿的丁某應當知道其嶽母有高血壓病,但丁某及其親屬不止壹次到家中鬧事,最終導致了悲劇的發生。於是趙某家人到公安機關報案,控告丁某及其親屬故意傷害。但警方查明,雙方在爭吵過程中沒有發生肢體沖突,最終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 於是趙某的家人將丁某及丁某的親屬***6人起訴至 南陽 市 臥龍區 法院 ,要求 法院 判令6名被告連帶賠償343448.28元,並向趙某家人公開賠禮道歉。 而6名被告認為,他們未對死者實施任何 侵權 行為,是毛*之自己有病死的,其死亡後果與他們去吵鬧無因果關系,不同意賠償。 審理結果 南陽 市 臥龍區 人民 法院 經公開審理後認為,丁某及其親戚為解決矛盾前往趙某娘家協商二人婚姻問題。在協商過程中雙方發生爭吵,屬於協商問題過程中經常出現的現象。而趙某母親在爭吵過程中突然暈倒,經醫院搶救最終死亡,該結果是雙方均未預料到的。雖然不能確定哪壹方有過錯,但趙某母親也確實在是雙方爭吵過程中發病的,雙方的爭吵行為與趙某母親最終的死亡之間無必然的因果關系,但存在壹定的誘因。依據《 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據此, 法院 最終酌情確定6名被告向原告補償經濟損失50000元。 相關知識:氣死人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1、“氣死人”不是殺人,肯定不承擔殺人的責任,但並不見得不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是以侮辱和誹謗的形式來“氣死人”,肯定就要承擔刑事責任了。 2、如果是故意的,就像諸葛亮三氣周-瑜,了解了他的短處,不是殺人,是用這種方法讓他自己去死,達到消滅他的目的。這是肉體虐待和精神摧殘, 刑法 上有 虐待罪 ,造成嚴重後果的是要承擔壹定責任的。 註意:《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婚姻法 》、《 繼承法 》、《 民法通則 》、《 收養法 》、《 擔保法 》、《 合同法 》、《 物權法 》、《 侵權責任法 》、《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第壹千壹百八十六條公平責任原則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以上就是“氣死人雖不償命但也要擔責”的相關知識,希望大家能夠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後遇到合法的權益被侵犯的情況,就可以通過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壹千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損害 的,應當賠償 醫療費 、 護理費 、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