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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追尾

理由:民事訴訟:《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損壞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公民應當有權就其財產受到的損害向他人要求賠償。

1.因為事故撞上了別人的車輛,通過修理,其使用性能壹定不能恢復到事故發生前的狀況。用事故發生前的車輛價值來鑒定肯定是不行的。那麽這種損失對受害人來說是顯而易見的,而且是因為妳的意外,也就是肇事者的直接侵權,導致了我的損失。他的這個事實基本是存在的,有法律鑒定機構來做壹個認定。所以,基於法律依據、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基於這三個因素,我最終請求法院做出公正公平的判決。

案例:1,成都寶來撞奔馳。法院認為,汽車交易市場上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估價低於未發生事故的車輛。法律上這個價值的差額應該是車輛的直接損失,屬於民法的損失範疇,受害人的權益應該得到保護。根據相關評估報告,事故發生前被撞車輛理論價值為99萬元,事故發生後現值僅為79.89萬元,貶值191100元。

2.2007年9月30日,16,福建貨車追尾車。倉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沈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由於沈某是寧德某汽車運輸公司的員工,沈某與其雇主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主張“事故車輛已修復,車輛已全部更換新件,原申請車輛損失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權人應當賠償損失”。原告受損車輛雖已修復,但難以完全恢復事故前的性能。在汽車交易市場,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估價也低於未發生事故的車輛。因此,事故給原告造成損失是客觀事實,原告維修的車輛已經過評估部門評估。折舊費顯然是事故產生的合理費用,被告應當以賠償全部損失為原則進行侵權賠償。故判決被告沈某及寧德某汽車運輸公司賠償原告車輛修理費、車輛折舊費、鑒定費人民幣144843元。

3.2004年6月5438+10月,王女士駕駛壹輛捷達車被追尾,經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貶值1萬余元。王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折舊費”。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肇事司機賠償王女士折舊費8500元。

4.車主杜先生打贏了杭州第壹場索要新車折舊費的官司。他的律師是潘帥。杜先生駕駛壹輛全新寶馬320i,取車當天車尾受損,定損1.29萬元。經拱墅區法院調解,杜先生不僅獲得全部修理費用,還獲得折舊費1,000余元。等等!

雖然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中沒有“車輛折舊費”,但民事侵權賠償的原則是賠償全部損失。原告車輛雖因交通事故受損,雖已修復,但車輛的安全性和行駛性能有所下降,事故發生後車輛本身的價值實際上已經貶值。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是客觀事實。而且在汽車交易市場上,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估值明顯低於未發生事故的車輛。法律上這個價值的差額應該是車輛的直接損失,屬於民法的損失範疇,受害人的權益應該得到保護。受害人請求錯誤車主賠償“車輛折舊費”,在法律上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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