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認罪時律師有必要在場嗎?
認罪認罰不壹定要律師到場,需要司法機關認定。符合條件的,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書面陳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從寬可以分為實體從寬和程序從簡。對於認罪認罰,屬於基層法院管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可以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基層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對適用該程序提出異議,或者有其他不適宜簡化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轉為普通程序審理。這是程序上的寬大處理。
二、被告人認罪從輕處罰案件適用簡易審判程序。
被告人供述作為適用簡易審判的前提條件,具有特殊的實體和程序意義。審判效率是衡量壹個國家刑事訴訟是否科學文明的重要標尺之壹。世界各國普遍將訴訟效率作為刑事訴訟的重要價值追求。此外,鑒於近年來我國的案件越來越多,如何快速、公正地處理案件成為司法部門追求的目標。其中,以被告人對指控的態度為標準實現案件的程序分流是各國的通行做法,以被告人供述為標準簡化審判在中國已經成為現實。
簡化審理中被告人認罪的表現是被告人對指控的基本犯罪沒有異議,自願認罪,即被告人對指控的基本事實沒有異議或者承認指控的主要事實。無異議事實側重於“基本”、“重要”、“主要”事實。是否“基本”、“重要”、“主要”,要看是否與定罪量刑有關。只有對定罪量刑的相關事實沒有異議,被告人才能認罪。對定罪量刑相關的案件事實有異議,說明被告人對指控事實有較大異議的,不能認為被告人認罪,適用簡易審判程序。
在實踐中,簡易審判程序縮短了審判前的準備時間,簡化了壹系列審判步驟。被告人可以不再供述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人、辯護人、法官對被告人的訊問和詢問可以簡化或者省略。對於無異議的證據,控辯雙方可以只說明證據名稱和證明的事項,法庭可以當庭認證。這類案件壹般可以當庭宣判。這些審判程序的簡化明顯加快了審判速度。以前需要半個工作日才能審結的案件,現在1小時左右就能審結,很多案件10-20分鐘就能審結。基本都是當庭宣判,基本沒有抗訴、改判、發回重審。對於被告人數多、事實復雜的案件,提高了司法效率。既緩解了法院的案件積壓和拖延,保證了辦案質量,也在壹定程度上實現了被告人的速審權。
認罪認罰需要由司法機關決定。律師可以根據自己與當事人簽訂的法律服務合同提供法律服務,律師出庭的具體事宜也需要根據實際供述辦理,具體視實際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