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 (壹)犯罪情節惡劣的;(2)累犯;(3)犯罪是為了牟利;(四)其他不宜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形。因此,被定罪人具有上述情形之壹的,即使三年內沒有再犯,也不屬於輕罪記錄,不適用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總之,2023年消除輕罪前科有望成為現實,但這個目標能否實現,還是要看具體情況。
前科消滅制度概述:世界上大多數法制發達的國家,都在本國法律中明確規定了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壹般來說,有兩種形式:壹種是被判處刑罰或者被認定有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視為無犯罪記錄。如日本《少年法》(1948)第60條規定,對少年犯執行死刑或免予執行死刑,適用《人格法》的規定,以後視為從未受過處分。
另壹種是法官按照壹定的情節和程序宣布消除其刑事汙點,視為未受過刑事處罰。例如,聯邦德國少年刑法(1974)第97條規定,如果少年刑事官確信被判處少年刑罰的少年罪犯以無可指責的行為證明了自己是壹個正直的人,他將以官方的名義或在被判刑罪犯的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請下宣布取消犯罪汙點。如果被判刑的罪犯未成年,經檢察官或少年刑事檢察機構代表申請,也可以去除刑事汙點。《瑞士聯邦刑法典》(1996修訂)第96條第4款規定,被附條件執行的未成年人在審判期屆滿前經受考驗的,司法機關應當責令取消其犯罪記錄。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