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規定離婚時當事人之間可以對探望權進行協商,就具體的探望時間、探望方式等可達成壹致意見後,在離婚協議中寫明或者單獨簽訂協議約定。不過,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很多直接撫養孩子的前妻或者前夫以各種原因推脫,不讓探望孩子,作為父或母的另壹方可以拿起法律工具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簡稱《解釋(壹)》)第二十四條規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當法院已經做出涉及探望權的生效判決,但是對方仍舊拒絕協助行使探望權,可申請強制執行。《解釋(壹)》第三十二條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壹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楊誌崢律師提示,父親或者母親若不直接撫養子女,那麽就當然的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當對方不履行協助自己探望子女的義務時,當事人有權就相關事實提起訴訟或者申請執行判決或裁定。離婚並不意味著父母與子女的親情關系消失,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需要定期給子女壹定的生活費,即撫養費。我們遇到的法律咨詢中,很多當事人因為對方不讓自己探望孩子,而選擇拒絕支付孩子撫養費。但是拒絕支付撫養費可能會對孩子的生活受到影響,而且撫養費和探望權是兩個獨立的法律概念,當事人不可因對方不支付撫養費而不讓其探望孩子,或者不可因對方不讓探望孩子而不支付撫養費。對於不直接撫養孩子的壹方不支付撫養費,另壹方有權訴至法院;而直接撫養孩子的壹方不讓對方探望孩子,同樣可以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建議在遇到具體探望權問題時咨詢專業律師,律師會根據當事人的具體訴求和事實,為當事人申請探望權或者直接要回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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