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案件報警受理後,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立案後不能撤訴。因為公訴案件是人民檢察院而不是國家提起的,個人無權撤訴。詐騙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因為報案後就成了公訴案件。但可以作為承擔刑事責任和減輕刑事責任的參考。刑事案件的解決通常是指刑事和解。所謂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解員或者其他組織,由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減輕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288條至第290條對刑事和解公訴案件的程序作了特別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犯罪,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以外可能被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和解程序範圍。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對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及時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