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生效後,壹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判決的,另壹方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法院執行中,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轉讓、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也可以采取限制被執行人高額收費、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強制措施,確保債權得以實現。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
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
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擴展數據:
民事案件中的被告,是指侵害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經法院通知應訴的人;
在行政訴訟中,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訴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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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有權進行辯護、最後陳述和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有權調取新的物證,有權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有權使用自己的語言文字。
申請回避、申訴、再審的權利,控告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侮辱其人格完整的權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合法的訴訟權利,同時有權依法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和搜查、拘留(見米蘭達規則)。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可以更換不符合當事人要求的被告人,即通知符合條件的被告人參加訴訟。
被告不符合當事人要求,原告不同意更換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此時,被告成為反訴原告,本訴訟原告成為反訴被告。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和原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是指被指控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者與原告發生民事權利糾紛,被人民法院依法傳喚應訴的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