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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拆遷及青島征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定

現在我們隨處可以聽到強制拆遷這個詞,那麽什麽是強制拆遷呢?青島在拆遷方面有哪些規定呢?下面我們壹起來了解壹下。

現在我們隨處可以聽到強制拆遷這個詞,那麽什麽是強制拆遷呢?青島在拆遷方面有哪些規定呢?下面我們壹起來了解壹下。

強制拆遷是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履行生效搬遷安置協議中規定的搬遷義務時,由拆遷人通過仲裁、訴訟或向行政機關申請裁決的方式,使拆遷行為獲得法律上的強制效力,迫使被拆遷人履行搬遷義務的活動。

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以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第17條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由此可見,我國目前立法中關於強制拆遷可以有以下三種情形:第壹,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被拆遷人應當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委員會做出的拆遷裁決。第二,拆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做出相應的判決並通過司法程序強制執行之。第三,拆遷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出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申請行政機關進行強制拆遷。前兩種情形中的強制拆遷屬於司法強制程序,第三種屬於本文擬進行探討的行政強制拆遷程序。

現實生活中,行政強制拆遷使用過多過濫,在適用範圍和程序方面很不規範,極易引起爭議和糾紛。筆者認為,行政強制拆遷適用過多是不正常的現象:壹方面大量本該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的問題都以行政方式解決,弱化了司法功能,增加了行政機關的壓力。另壹方面,行政強制的不合理適用增加了腐敗和投機,容易損害被拆遷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強對行政強制拆遷行為的研究,廓清其適用條件和範圍,以便在立法和執法方面進行精微的制度設計,杜絕現實生活中假借行政權力侵害私人利益的情形。

青島市征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暫行規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41號

第壹條

為了加快城市化建設,規範征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活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範圍內,因城市村莊整體改造、土地儲備等征用集體土地而拆除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補償(以下簡稱征地房屋拆遷補償),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全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的行政管理工作。

青島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範圍內征地房屋拆遷補償的行政管理工作。建設、規劃、農業、公安、工商、物價等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工作,由拆遷人或經其委托的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拆遷承辦人實施。

第五條

被征地房屋拆遷補償人(以下簡稱被拆遷人)以依法核發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計戶確認,征地房屋拆遷補償按戶進行。

第六條

房屋拆遷補償建築面積的認定,以依法核發的房地產權證或建房批準文件載明的房屋建築面積為準。

第七條

房屋拆遷補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方式,也可以實行房屋補償方式。

第八條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根據被拆遷房屋所在區域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銷售價格和該房屋的建築面積,結算給被拆遷人拆遷補償金。被拆遷房屋所在區域屬規劃非住宅用地的,按照市物價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定的住宅房屋補償價格和該房屋的建築面積結算給被拆遷人拆遷補償金。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根據被拆遷房屋所在區域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和該房屋的建築面積乘以0.5的系數所確定的面積數額,結算給被拆遷人住房改善費。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應當按照貨幣補償方式結算的拆遷補償金和住房改善費總額提供價款相當的房屋給被拆遷人。房屋價款與拆遷補償金和住房改善費總額存在差價的,應當結算差價款。

第九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補償金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和該房屋的建築面積結算,拆遷補償金全額支付給被拆遷人。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拆遷人按照貨幣補償方式結算的拆遷補償金提供價款相當的房屋給被拆遷人。房屋價款與拆遷補償金存在差價的,應當結算差價款。

第十條

拆除的違法建築和逾期臨時建築,均不予補償。拆除在批準期限內的臨時建築,可給予適當補償,但批準臨時建築時規定不予補償的除外。

第十壹條

征用土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且房屋已建造完畢的,對該房屋予以補償。發布拆遷通知或征用土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具體補償金額可以由拆遷當事人協商議定。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補償的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拆遷補償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壹)拆遷人、拆遷承辦人和被拆遷人情況;(二)拆遷房屋座落地址、建築面積;(三)補償方式;(四)實行貨幣補償的內容:拆遷補償金和住房改善費數額,支付方式和時間;(五)實行房屋補償的內容:補償房屋的地址、房號、套型、建築面積、交付時間,補償房屋的價款及差價款支付方式、時間,房屋權屬及辦理手續;(六)搬遷時間和搬遷補助費、臨時過渡補助費的發放;(七)違約責任和糾紛處理方式;(八)其他約定。

第十三條

房屋拆遷補償,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壹次性付給被拆遷人搬遷補助費。其中,住宅房屋按照每戶400元計發,非住宅房屋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計發。

第十四條

拆遷人對住宅房屋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10元壹次性付給被拆遷人臨時過渡補助費。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對被拆遷人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0元壹次性計發經營性補助費。對發放經營性補助費的被拆遷人不再發放臨時過渡補助費。

第十五條

當事人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協商壹致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任何壹方均可以向青島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申請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裁決的,青島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征用集體土地補償的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征用集體土地補償方案,按照規定經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批準後實施。房屋拆遷補償的標準,應當納入征用集體土地補償方案進行公告。

第十七條

對拒絕、妨礙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當予以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二○○二年八月壹日起施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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