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防禦範圍:
1,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
2.被告人盲、聾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
3.未委托辯護人的未成年人;
4.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5.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庭經濟情況無法查清;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屬反復勸說仍無力承擔辯護律師費用;
6.同壹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
7.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8、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9.人民法院認為移送案件的起訴意見、證據材料存在問題,可能影響法院正確定罪量刑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有關於指定辯護的規定。壹般來說,指定辯護是指法院因為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指定辯護可以分為任意指定和強制指定。強制辯護是指定辯護的壹種形式。國家由法院免費為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是法律援助的壹種形式。
德國、日本等國都建立了強制辯護制度,被告人必須有辯護人為其辯護,法庭審判才合法有效。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壹款規定,辯護人在下列情況下必須參加訴訟:州高等法院或州法院壹審審理案件;被告被指控犯有重罪;程序可能禁止實踐等。;第二款還規定,在其他案件中,案情重大或者事實、法律情況復雜,認為需要辯護人參加的,或者發現被告人沒有能力為自己辯護的,特別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為被害人指定律師的,審判長應當根據申請或者依職權指定辯護人。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壹款規定:“適用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最高刑超過三年的案件,沒有辯護人的,不得開庭。”在強制辯護以外的情況下,應我的請求提供辯護人;如果沒有申請,沒有辯護人的審判不違法。強制防衛是國家的壹種強制權利,以救濟為目的,具有國家強制力的屬性。強制力強調國家權力的屬性,即不容置疑。幫助能力有缺陷的當事人是國家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在立法者眼中,程序正義是實現實體正義的保障和基礎,辯護權應該是犯罪嫌疑人的固有權利。在他們的權利可能缺失的情況下,國家有義務進行糾正。救濟權本質上是壹種權利,對於救濟的對象來說是可選擇的。這是強制防衛與任意指定防衛的區別,也是其存在的意義。強制辯護制度的建立是國家正義理念在辯護制度中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