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觀行為不壹樣:
(1)搶劫的特點是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強行搶劫公私財物;
(2)搶奪罪表現為趁他人不備,公然奪取大量財物,使他人來不及反抗;
2、對象不完全相同:
(1)搶劫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還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
(2)搶奪罪壹般只侵犯財產權;
3.對犯罪後果的要求是不同的:
(1)搶劫不要求財物數額,但搶劫要求財物數額較大;
(二)搶劫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為“數額較大”。
4.主觀意圖的內容不同:
(1)搶劫是希望或準備使用武力。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人身強制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監護人的行為。這種當場強行占有被害人身體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其區別於盜竊、詐騙、搶劫、敲詐勒索的最顯著特征。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產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進行非法攻擊或者脅迫,使被害人無法。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只要行為足以壓制受害者的反抗。所謂脅迫,是指當場以暴力相威脅,脅迫被害人,使其不敢反抗,讓其取財物或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脅迫的內容是當場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脅迫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的是言語,有的是從腰帶上拔出刀等動作;有的還可能利用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如命令他人夜間在偏僻地區“停車交錢”,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也可能構成本罪的威脅。必須對受害者的臉進行強制。如果不是親自發給被害人,而是通過信函或者其他方式讓被害人知道,就不是本罪的脅迫。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以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當場搶奪財物,使被害人不知情或者無法反抗的行為。比如用酒灌醉,下藥,催眠,毫無準備的把清醒的受害者鎖在屋子裏把他和財產隔離。行為人借用被害人自身的生病、醉酒、熟睡或者他人死亡、昏迷的狀態,奪取或者搶奪財物的,不構成本罪。
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應以犯罪人是否以非法占有財物為基礎,是否實際當場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標準,而不是以其事前準備為標準。
搶劫的目的是強行搶奪公私財物。強行搶奪財物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
1,行為人直接當場查封、搶走被害人占有的財物;
2.強迫受害人當場直接交出財物。
搶劫的犯罪現場,無論是攔路搶劫還是入室盜竊,都不影響搶劫罪的成立。
關於刑事案件,很多人都是等到開庭才請刑事律師為其辯護,但實際上刑事案件分為三個階段:公安偵查階段、檢察院起訴階段和法院審判階段。
1.當事人在公安偵查階段被刑事拘留後,無法與外界取得聯系。只有律師才能在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情況,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詢。
2、律師為當事人取保候審,在檢察階段,律師可以在審查階段查閱、復制案卷材料,從案卷材料中找出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並形成自己的辯護意見,律師可以向檢察機關提交自己的辯護意見,爭取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
3.律師可以在法院判決階段與法官溝通,根據收集到的證據材料和法律規定,為當事人爭取從輕或無罪處罰。
律師在公安偵查、檢察院起訴、法院審判三個階段的作用是遞減的,刑事案件越早越好。如果家屬涉及刑事案件,建議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找刑事律師處理。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室盜竊;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械搶劫;
(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第267條
以搶劫罪搶劫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搶劫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兇器搶劫的,定義為搶劫罪,攜帶兇器搶劫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