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公務員政審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壹)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報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考察(政審)不合格:(22)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非緩刑期間)正在服刑,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正在服刑,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配偶、直系親屬、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等。,並報考政法機關。對我有重大影響的配偶、直系親屬或者旁系親屬正在被立案審查,對我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非緩刑期間)正在服刑等。,並申請相關政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