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庭: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魯07民中306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學成,男,10月24日出生,1965,漢族,青島李三集團有限公司職工,現住青島市城陽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漢族,無業,住臨朐縣。
委托代理人:王善玲,山東韓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孟強,山東韓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張偉,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漢族,青島李三集團有限公司職工,住青島市城陽區。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臨朐縣人民法院(2016)魯0724號民事判決,與原審第三人王發生民事借款糾紛壹案,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於2017,18年4月在我院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此案現已結案。
上訴人上訴請求:撤銷(2016)民初魯0724號民事判決,判決被上訴人王償還借款35萬元,並按銀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壹、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王負擔。事實和理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之間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上訴人已履行了借款義務,被上訴人王應當返還涉案借款。壹審法院經推理認定相關行為不合理,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違反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壹審被告辯稱
被上訴人王辯稱,壹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第三人張偉表示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起訴至壹審法院:被告王償還借款35萬元,並按銀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壹審法院認為
壹審法院查明,原告系青島集團有限公司工程師,被告王系青島集團有限公司技術中心經理,原告系被告王的上級領導。第三人張偉,青島李三集團有限公司財務出納..2011年9月28日,第三人張偉從屈國峰在華夏銀行(12×××× 87)的賬戶向第三人張偉在該行(12××××32)的賬戶轉賬300萬元。2011年10月3日,第三人張偉將上述賬戶中的人民幣300萬元轉入原告在銀行的賬戶。同日,第三人張偉代原告將原告在華夏銀行的上述賬戶中的1萬元分三次轉入被告王的賬戶。同日,第三人張偉又將原告賬戶中的654.38+0萬元(20萬元、35萬元、45萬元)轉至賬戶,將654.38+0萬元(30萬元、25萬元、45萬元)轉至顧賬戶。同日,被告王從華夏銀行青島城陽支行取款654.38+0萬元。2012,11,被告人王辭職。
另查明,在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3)第1008號石訴民間借貸糾紛壹案中,法院經審理查明,青島集團有限公司在人事管理中以白條形式辦理存款。本院經審理認為,師主張償還借款,僅提交了的借款借據,無證據證明被告已收到借款。考慮到青島集團有限公司以借條形式辦理存款的情況及原、被告之間的上下級關系,石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達成借款協議,不支持石要求返還借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判決駁回石的訴訟請求。
原告王學成提交以下證據證明原被告與被告之間的借款關系:1、2011、10,借條記載“本人借現金350000.00元,用於個人急用”。(炒股)籍貫:山東省臨朐縣陽山鎮孟佳廣饒村63號地址:山東省臨朐縣陽山鎮孟佳廣饒村63號。身份證號:370724198302062071借款人:王日期:2011.10.03”;被告於2065年10月3日提取的201110.00元從原告賬戶轉入被告賬戶的35萬元個人轉賬憑證壹張,用以證明雙方借款關系合法有效,原告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被告現金。2.青島李三中德美水務設備有限公司2015年4月9日的壹份證明,用以證明原告王學成從該公司抽回300萬元;2015年8月7日曲國峰證明壹份,2014+65438年2月6日第三人張偉證明壹份;2011年9月28日,曲國峰賬戶轉入第三人張偉賬戶,華夏銀行個人轉賬憑證,2011年9月28日,第三人張偉賬戶轉入原告賬戶,華夏銀行個人轉賬憑證,用以證明曲國峰委托第三人張偉償還原告借款30萬元。3.2011年9月28日,青島李三集團有限公司發布關於酒店保溫材料存在嚴重問題的通報。通報稱,公司領導近日接到他人舉報,稱王及其嶽父負責的酒店保溫工程的酒店保溫材料存在嚴重問題,但王本人予以否認,需要進壹步調查。經辦案人員調查,對王被他人舉報的問題暫定如下:(1)王如覺得自己沒有任何問題,可自願繳納保證金500-1萬元予以擔保;(2)保證金未交,且無承諾的,立即停職檢查;(3)以上為臨時決定,有待進壹步核實。核實後將根據情況做出最終處理;2011 10 10月3日,青島李三集團有限公司開具酒店保溫材料55萬元收據存根;2012 10 10月22日,青島李三集團有限公司發布關於酒店保溫材料存在嚴重問題,工期延誤的通知。該通報記錄了2011年9月28日關於王及其嶽父負責的酒店保溫材料存在嚴重問題的通報。經進壹步調查,未發現王受賄的證據,但存在價格偏高、嚴重影響工期的問題。最後采取以下措施:(1)王對保溫材料高價損失2萬元,工程嚴重延誤負責;(2)退還王本人於201110.03支付的酒店保溫材料保證金55萬元;(3)王為寫了書面檢查、保證、計劃和承諾。以上證據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並支付了定金,定金由青島李三集團有限公司返還;4.2 . 2065 438+010 10月3日借款金額分別為45萬元和20萬元的借條兩張,用以證明借款屬實。
被告王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1,對原告提供的借據、2011的個人轉賬憑證、2011的個人取款憑證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無異議。2.青島李三中德美水務設備有限公司2015年4月9日的證明,壹是印章為財務章而非法人章,不能說明原告王學成在其公司存款300萬元的事實,應提供可觀的銀行往來及相關法律憑證;曲國峰的證言不符合證據形式,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質詢;第三人張偉出具的證明不真實、不客觀,張偉本人是本案第三人,其證人證言不具有證言效力;日期為2011、2011年6月3日的轉賬憑證,經辦人為第三人張偉,原告王學成應提供合法的資金來源及合法的完稅證明;3.20111110被告對該通知不知情,被告未支付55萬元定金。對於9月28日通知201110,4。借款金額為45萬元和20萬元的20110的借條是被告本人按照公司統壹格式書寫的。
第三人張偉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1。對原告提供的35萬元從原告賬戶到被告賬戶的轉賬憑證的真實性無異議,借條和35萬元取款憑證的形成不清;2.對原告提供的曲國峰的證言、第三人張偉的證言、20110+03+00的個人轉賬憑證無異議;3.不清楚9月28日2011和9月22日201 10的通報。第三方只負責銀行相關業務,酒店押金退還的具體方式不清楚。
被告王證明原、被告之間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提供以下證據:1,在(2014)臨民沖字第8號案件中,原告王學成華夏銀行2065438年9月8日至2065438年9月7日存款歷史明細賬戶2066。金融交易明細查詢(含交易對手信息),用以證明近壹個月原告賬戶收到11萬元,所有交易均由第三方張偉完成;2011年1年分別從原告賬戶轉入古、名下1萬元,履行青島集團有限公司存款要求;2.原告作為青島集團有限公司的代表,與被告王於2012 1簽訂了公司管理幹部管理合同和2012 1合同兩份。提供被告電腦考勤單復印件、暫住證復印件,用以證明被告王作為青島集團有限公司、青島集團有限公司中層幹部與被告簽訂的合同存在管理與被告經營關系,補充協議約定被告王自願繳納人民幣200萬元作為履約保證金。3、201110 10月9日《管理幹部管理合同補充協議》壹份,約定被告王自願繳納人民幣100萬元作為履約保證金;4.2 .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5)第2928號民事裁定書,用以證明青島集團有限公司訴王與王存在勞動關系,涉案款項發生在雙方勞動關系期間,借款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依法駁回青島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5.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3)第1008號民事判決書,認定青島李三集團有限公司在人事管理中以白條形式辦理存款,駁回原告本案訴訟請求;6.日期為2065438年8月117日的《定金支付形式的通知》復印件,其中記載“定金借據的書寫要求(三)定金借據金額為15萬元以上的,必須在借據上註明(炒股/參股/購房/購車);2.存款到銀行時限要求存款到銀行,財務部應於收到之日次日完成,但最長不得超過3天”;2012年3月16日《存款支付形式通知》復印件,其中記載“自12年3月起,經存款經辦專員辦理支付骨幹存款手續的借款人只能是公司指定的高級領導”;7、2011青島集團有限公司9月26日常委會會議紀要復印件,其中兩頁第四條第二項記載“中高級幹部履約保證金繳納工作安排,本周內辦理相關手續”,第三項記載“結合石、梁艷華案件,全體管理幹部寫出對上述問題的理解”, 而被告認為石的案子是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被告認為石的案子是青島市的案子)8。 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1008號關於史壹案的借據壹份,該借據稱:“現借款人民幣8萬元整(大寫)。籍貫:* *山東省郯城縣郯城鎮*村地址: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長城路700號4戶身份證號碼:37132219841196965438借款人:李現龍棗。9.2 .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88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89號民事裁定書復印件,用以證明青島李三集團有限公司員工向公司出具借條支付保證金的事實,所有員工均按公司統壹式樣書寫借條,借條中未載明借貸方。10,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3)第1008號卷宗,存款辦理審批表第39頁及存款支付清單第33頁,存款辦理審批表記載借款人及借款人,辦理原因為幹部履約保證金,金額1萬元,右下角記載中層銀行辦理手續50。該證據也證實了青島李三集團有限公司通過銀行轉賬為員工辦理存款的事實;保證金繳納清單顯示,青島李三集團員工繳納保證金,繳納金額根據崗位不同而不同;11、2011借款人以工作保證金形式承擔損失的借款手續復印件5月6日,繳納保證金的票據約定借款票據的書寫格式和借款手續的次數。1套手續65438+萬元及以下,65438+萬元及30萬元以下兩套手續,30萬元及50萬元以下三套手續,50萬以上的人溝通同樣的手續,每套借條用不同的格式寫。借據格式樣本三為:借據本人因個人緊急情況借入現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