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青島朱擁軍是怎麽判斷的?

青島朱擁軍是怎麽判斷的?

文檔文本

當事人信息

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永軍,男,出生於* * * *年,漢族,中專學歷,外來務工人員,戶籍地湖南省長沙市,現住長沙市雨花區。2017 17年2月24日因賭博被長沙市公安局芙蓉區分局罰款人民幣500元。10月26日2018 65438+被嶽陽市公安局嶽陽樓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盜竊罪,於2019年2月29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於2020年6月8日經我院批準,同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現羈押於長沙市第壹看守所。

審判過程

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檢察院以檢刑訴〔2020〕第2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擁軍犯盜竊罪,於2020年4月9日向我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單獨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擁軍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請求情況

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 65438年2月28日22時許,被告人朱永軍站在被害人熊某身後,竊取了熊某放在褲子右口袋內的金色華為榮耀7X手機壹部,趁被害人熊某在酒吧廁所門口擁抱朋友之際,將其格式化為己用。2065 438+09 2065 438+09年2月29日淩晨2時許,被害人熊某發現自己的手機被被告人朱擁軍盜走,遂與朋友前往朱擁軍家中,並將其送至派出所。被偷的手機已經歸還給受害者。經長沙市天心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金色華為榮耀7X手機市場價值為人民幣710元。被告人朱永軍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的觀點

法院根據抓獲過程的證據、被害人熊的陳述、被告人朱永軍的供述和辯解、案發現場的監控錄像及截圖,指控被告人朱永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故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擁軍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在庭審過程中也能如實供述,可以認定其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擁軍自願認罪並簽署聲明,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朱擁軍有行政處罰不良記錄,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朱永軍已將贓物退還被害人,未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同時,法院建議對被告人朱擁軍犯盜竊罪判處四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罰金。

案件事實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朱永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簽署聲明,自願認罪、悔罪,庭審過程中無異議。

以上事實,有被盜手機照片2張;扣押過程、行政處罰決定書、現場鑒定照片、價格認定結論、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返還物品清單、常住人口信息;被害人熊的陳述;被告人朱擁軍的供述和辯解;監控錄像、案發現場截圖等證據證明。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擁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攜帶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擁軍歸案後及庭審中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擁軍自願認罪並簽署聲明,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朱擁軍有行政處罰不良記錄,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朱永軍已將贓物退還被害人,未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案例結果

被告人朱擁軍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壹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日,即2019年2月29日至2020年5月28日。罰金應當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壹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我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兩份。

  • 上一篇:女律師工作總結7篇
  • 下一篇:包頭律師收費標準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