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待青少年犯罪,要以預防、教育為主、懲戒為輔。針對不同年齡段青少年犯罪的特點,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預防。提高家庭素質,營造良好的家庭的氛圍。孩子壹出生,首先接觸的就是家庭環境,作為家庭環境的營造者的父母,要認真對待,引起重視,時刻要註意自己的壹言壹行,並不斷學習,提高素質。做好孩子生活的榜樣,讓孩子從小就形成良好的習慣。對壹個家庭來說,從小就培養了孩子良好的習慣,他的家庭教育就算是成功的。否則,孩子養成了許多不良的習慣,等他長大了才發現,就晚了,所謂“江山易改,秉性難移”說的就是這個理。當然,在家庭教育中,父母最主要的是要培養孩子學會尊重人,對人有禮貌,而這點卻恰恰讓我們許多父母給忽視的。試想,壹個從來不懂得禮貌,又不會尊重別人的人,在生活中會得到別人的認可嗎?其次就是我們的父母也要不斷地學習,不要盲目營造“家庭民主”,要註意如何去愛孩子,要理解什麽是對孩子真正的愛,特別是要及時糾正孩子的錯誤,多給孩子鼓勵。不放任,也不死板,既要讓孩子在家庭中感受到父母的溫愛,又要讓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威嚴。這才是真正和諧、文明的家庭。
2、教師要與時俱進,改善育人方法,多贊頌美德,而教師懲戒學生的手段也不可少(不是指體罰),但要合理而適度。教師善於以身作則,通過個人良好的人格魅力影響學生。在教學上,可以模擬生活中的逆境、挫折進行教育。讓他們認識到人的壹生會遇到很多挫折,關鍵在於自己如何正確地認識和對待它,任何時候不要超越人的“倫理底線”,要有戰勝挫折的勇氣與信心,以此培養青少年健康的性格。
3、學校要開設法制課程,加強對中小學生和教師的法制培訓教育。通過走出去(旁聽審判、聽取少年犯的反思)請進來(開法制講座、模擬法庭)等法制學習方式,增強學生法制意識。教育學生當自己遭遇不法侵害時,要及時向家長、教師匯報,要放寬心胸,有事不要深藏在心理,要說出來,要學會去跟別人溝通,不逞壹時之能。增強自我防衛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
4、完善法制體系,構築社會防線。應該說,我國現有的《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這些專門的法律法規,在壹定層面上不僅填補了因國外的《少年法》、《少年法庭法》所帶來的法制空白,也為我們全社會都應該履行關註青少年成長的義務提供了法律依據,為青少年的成長應該有壹個健康的氛圍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現有法律、法規由於線條過粗,規定過於籠統,操作起來難度較大。比如,我國《刑法》規定,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人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所謂必要的時候,有關解釋為家中無人管教,或者雖有人管教但確實管教不了,或者群眾反映強烈,堅決要求政府收容教養。這種規定顯然不利於實際操作。因此,許多未成年人家長和有識之士,呼籲有關部門要在進壹步完善立法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使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5、采用多種措施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長的外部環境。要進壹步整治學校周邊環境,有關部門嚴格管理全市網吧和電子遊戲室經營場所,取締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黑網吧”;推廣壹批內容健康的網站,凈化青少年網上空間。公安機關可在學校附近設治安值勤室或報警點,加強校園周邊的巡邏;司法機關在審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時充分利用庭審教育,引導青少年深挖犯罪根源,震憾他們的道德良心,促使認罪伏法。少年法庭應開展定期回訪,多方配合,尋求幫教辦法,鞏固審判成果。
青少年犯罪原因,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概念,是指各種犯罪因素按其作用層次、力度及其作用機制所構成的能引起犯罪行為發生和犯罪現象存在與變化的罪因系統。狹義的概念,是指處於犯罪原因系統中,具有較大致罪力量,能夠相對獨立地引起犯罪結果發生和犯罪現象變化的現象及過程。但“犯罪行為是壹系列因素的表現,這些因素既是個別的,又受到周圍環境的影響,並且交織在壹起,如果孤立地看待這些因素,就壹定會歪曲其性質。”“任何孤立的引起犯罪的決定性因素,都不能發生犯罪,犯罪的產生不僅要具備許多決定性的引起犯罪的因素,而且要具備壹定的環境條件、個人的人格特征,尤其是不同類型犯罪的巨大差異。”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過程就是不良的主、客觀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我們要對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以便探尋預防青少年犯罪的科學、有效對策。
自身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內因和外因兩個方面。這裏談的“自身原因”是內因,後面要談的家庭、學校、社會原因,是外因。青少年自身素質的好壞是決定其是否違法犯罪的關鍵。壹些青少年自身素質不高,抵禦能力差。其自身不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遊手好閑、好逸惡勞、無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以及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嚴得不到滿足,加上法制觀念的缺乏等等,壹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
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壹老師,家庭是人生的第壹課堂。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個性的基礎,正如古人所言:“養不教,父之過。”這主要有幾種情況:壹是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會管,出了問題,往往棍棒相加,缺乏耐心細致的說服教育;二是子女長期養成的不良習性,父母管不了,因為沒有從早期教育入手、管得晚了;三是父母對子女喪失信心,不願管,順其自然,放任自流;四是父母離異後,孩子無人管,為了自己而不顧及或無暇顧及孩子,使之浪跡社會;五是父母自身行為不端直接影響孩子,使之效仿父母,小偷小摸,打架鬥毆。人們總結的壹句話:“問題家庭出問題少年”,確實不無道理!前文談到的我所曾承辦的三名未成年人強奸案,三個被告人的家庭都是離異家庭,其***性是對孩子缺乏關愛。法庭教育時,這三個父母都痛哭流涕,說對不住孩子,表示以後要加強對孩子的關愛和教育。
學校原因
學校教育對青少年的成長至關重要。學校教育方法不當,是導致壹些青少年流向社會、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現在學校教育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片面追求升學率的指導思想。
盡管我國早已確立了“德、智、體”全面發展的教育方針,也有“教書育人”的優良傳統;但現在很多學校仍然存在著嚴重的片面追求升學率的現象。壹個地方教育工作的好壞,壹個學校教育質量的高低,壹個學校領導的政績如何,壹個教師的水平怎麽樣,都要由“升學率”來衡量,來體現。學校有快、慢班之分,學習好的學生往往受到青睞,可以吃小竈,學習差的學生則受到歧視和排擠,結果是差距越拉越大。好學生壹旦考試落榜,則感前途無望,萬念懼毀;差學生則破灌破摔,厭學、輟學,這兩種情況都容易出現問題。他們壹旦流向社會,受到不良因素的誘發和影響,就會發生違法犯罪行為。
2、對學生處分缺乏慎重考慮和處分後對處分生放棄教育。
對違犯校規校紀的學生進行處分,是教育、挽救學生的壹種手段,若運用得好,可以對有不良行為的學生起到警告、震懾作用,使之不敢、不會再犯;若運用不好,則會使受處分的學生產生悲觀、消極情緒,從此自暴自棄,在邪道上越走越遠,從而滑向犯罪的泥潭。壹個18歲的黑幫“老大”——王海,在其自述中談到:“有壹次上課遲到,老師罰我在教室的角落裏舉磚頭,我心裏發狠就用磚頭壹下砸在壹張課桌上。 老師上來就踢了我壹腳,我和他打了起來。就這樣,我被學校記大過處分。我認真學習的日子也隨之結束了。我和那些調皮搗蛋的學生混在壹起,整天尋釁滋事。”
3、法制教育的缺乏或者流於形式。
學校缺乏對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是青少年違法犯罪不可忽視的壹個重要因素。很多青少年學生不知什麽是違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識,不知法、不懂法,更談不上遵紀守法。前壹段時間,筆者辦理的劉×搶劫案,被告人劉×在學校、網吧門口強行向其他學生索要錢財,以滿足其上網消費。他感覺這些都是小事,壓根沒有和犯罪聯系起來。
社會原因
社會不良現象對青少年的影響不容忽視。現在人們所說的“黃色”、“灰色”和“黑色”“三色汙染”,對青少年的危害尤其為甚! 1、文化市場的“黃色汙染”。
低級、庸俗的文化會侵害、腐蝕人們的靈魂。目前,在文化市場上,圖書報刊、音像制品中充斥著大量的封建迷信、兇殺暴力、淫穢色情及其它不健康的內容,對社會文化造成了比較嚴重的汙染。其中,“黃色汙染”對青少年的腐蝕則最為嚴重。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3條)明確規定:“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有關主管部門和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可壹些遊戲廳、歌舞廳、錄像廳、網吧老板,利欲熏心,貪圖眼前利益,致使壹些青少年沈湎於此,心靈遭受毒害,理想被嚴重扭曲,他們為滿足自己的超前消費和感官刺激,而逐步走向犯罪。筆者曾辦過壹起趙××奸淫幼女案,趙××只有15歲,就“糟蹋”、奸淫了8名女孩,這些女孩小的僅有4歲,大的才11歲,趙××年紀不大,但卻花樣翻新,手段殘忍,這些都是他看黃色錄像學來的。他經常光顧的錄相廳老板也因此案被判刑。正像壹位中學校長所發的感嘆:“課堂教育壹個鐘頭,不頂錄相廳壹個鏡頭”,“老師苦口婆心講壹天,抵不上學生書攤轉壹圈”。
2、以腐敗現象為代表的“灰色汙染”。
腐敗現象對下壹代的影響亦不可等閑視之。以權謀私、貪汙受賄和走後門拉關系,使壹些青少年也耳濡目染。他們受家庭環境影響,相信“權大於法”,依靠自己的家庭勢力而違法犯罪,有些是為所欲為,肆無忌憚!
3、帶有黑社會性質暴力犯罪的“黑色汙染”。
這幾年來,我國帶有“黑社會”性質(稱之為“涉黑案件”)也越來越多。壹些比較具體的宣傳報道,雖然有正面的法制教育的作用,但過於細致的宣揚和描寫,使壹些青少年紛紛模仿,講“哥們義氣”,跪拜結盟,打打殺殺,危害社會。對此,前文已作了例舉。有專家講,“隨著年齡的增長,這類少年犯團夥極易發展成為黑社會勢力”。
司法原因
這裏主要談的是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執行方面存在的問題,以及對犯罪人的改造措施所致犯罪的因素。 1、刑事訴訟制度及其執行方面存在的問題。
應該說,我國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朝著民主化、法制化的進程邁出了壹大步,但仍存在壹些缺漏和尚需進壹步完善的問題。比如,“沈默權”的問題,羈押措施的限制和完善,等等。還有,在執行刑訴法過程中所存在的諸如“刑訊逼供”、“律師會見難”和“超期羈押”等“老大難”問題。這些都可能使受到不公正對待和遭受枉法追究的人,產生逆反、繼而對社會進行抵抗甚至敵視的犯罪心理。對於青少年來說,更容易產生這種心理。由此,加強對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保障,盡量減少對其羈押,顯得更為重要。
2、監獄的“交叉感染”。
關於“監獄”的致罪性問題,經過犯罪學家的長期研究和討論,其結論應該是肯定的。正如法國當代犯罪學家所指出的:“可以肯定的是,在包括法國和美國在內的壹些國家執行監禁刑的可悲現狀,驗證了監獄具有致罪性的論斷。”日本犯罪學家研究後指出:“我國現在的監獄勞動,是用極少量的獎金來約束服刑人的身體……其實際用意不過是避免和防止犯人逃跑而已。在這種情況下,要想使犯罪人得以改善和更生,那是根本不可能的。現在,已坐過監獄的人中,仍有三分之二的人又成為再犯者,重新回到監獄。”監獄對青少年犯罪的“交叉感染”作用更是突出,因為他們的抵抗力更弱,模仿力則更強。對此,應引起我們的充分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