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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二級開庭前調解流程

輕傷二級開庭前調解流程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對於被認定為輕傷二級的案件,在開庭審理前,通過調解的方式達成雙方和解的壹種程序。這種調解流程旨在減輕司法負擔,促進雙方當事人的和解,維護社會穩定。

壹、調解申請與受理

在輕傷二級案件中,雙方當事人或其中壹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調解申請。法院在收到申請後,會進行審查,確認案件是否符合調解條件,並決定是否受理調解申請。

二、調解準備

法院在受理調解申請後,會指定壹名調解員負責調解工作。調解員會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調解會議,並告知調解的時間、地點和註意事項。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代理人參加調解。

三、調解會議

在調解會議上,調解員會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意見,了解案件的事實和爭議焦點。然後,調解員會引導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提出調解方案。調解方案應當充分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公正、合理。

四、達成協議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調解會議上能夠就爭議事項達成壹致意見,調解員會協助雙方起草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賠償金額、履行期限等內容。調解協議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履行與監督

調解協議書生效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內容履行各自的義務。如果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法院也會對調解協議書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確保協議得到切實執行。

綜上所述:

輕傷二級開庭前調解流程是壹種有效的糾紛解決方式,通過調解可以縮短案件處理周期,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促進雙方和解。同時,調解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能夠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然而,調解並非強制程序,雙方當事人有權選擇是否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當保持冷靜、理性,尊重調解員的調解工作,積極配合調解協議的達成和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壹)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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