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因故意傷害致壹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因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六級重度殘疾的,可以在10年以上13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後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影響犯罪構成的其他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在確定量刑起點時可以考慮傷殘程度,或者作為量刑情節調整基準刑。
因此,如果僅出於壹般的毆打意圖而沒有故意傷害,則不宜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同理,在毆打致意外死亡的情況下,也不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另壹方面,壹般情況下,故意傷害的行為人可能事先並沒有清楚地了解該傷害會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害程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