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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刑事立法的變遷

在繼承前代統治經驗的基礎上,清朝對刑罰適用制度進行了調整,主要包括:

(1)擴大退保的適用範圍。比如康熙的《督捕條例》鼓勵逃犯“投案自首”,逃滿三次仍可免於處罰;嘉慶年間規定,那些因故越獄並自行返回的犯人,按照原來的罪名處罰。

(2)對犯罪的家庭成員加重處罰。凡家庭成員犯有強奸、盜竊、傷害罪的,不論是否服從,均以初犯論處。

(3)實行類比審批制度。清律對唐律的法律類推進行了限制,規定雖然可以類推,但必須報經皇帝批準,不得擅自作出判決。

(4)案外人案件的地域管轄。在“把外國人變成外國人”的罪名上,清律拋棄了唐律分別適用於屬地和人身的原則,改為“誰把外國人變成罪犯,依法判決。”清朝入關後,為了維護君主專制,壓制漢族知識分子的反清情緒,大力推行重刑高壓政策。

首先,大清律加重了對叛國、謀反、搶劫的處罰。凡觸犯法律者,不論人頭,將於* * * *年處死,凡十六歲以上同居男子,壹律斬首。15歲以下男女的家庭將沒收英雄的家作為奴隸。真不知情的淩遲之罪的兒孫們幸免於死,但都被送到內務部閹割,送到新疆當奴隸。十歲以下的孩子也被囚禁,直到十壹歲被閹割。大清律還擴大了叛國罪和叛國罪的範圍。比如壹本書說了什麽不當的話,或者犯了禁忌,往往會被當作重罪來處罰;“鼓吹建立邪教”、“編造歪理邪說”者,類推判叛亂、叛國罪;不同姓氏的人血染,成為不同姓氏的兄弟,同樣被判叛國罪。對於搶劫罪,大清律規定,得了錢,不論人頭,壹律斬首;同時還有殺人放火、強奸百姓妻女、搶劫監獄倉庫、侵犯城池衙門等行為。,而如果超過100人,無論是否分享財富,都會被顯示出來(垂著頭);誰是馬賊,持弓箭,白天邀劫道,贓物證明白,不分數目,示之;跨城搶劫、幫派搶劫、官堂搶劫、油輪搶劫、糧船水手搶劫和殺人等。,也會顯示出來。

其次,清朝統治者還制造了大量的文字獄,以語言文字定罪,對漢族知識分子進行思想控制。據不完全統計,僅康、雍、甘三代就有100多個文字獄,無辜的人往往被莫須有的罪名殺害。比如康熙著名的莊明史案例:浙江人莊廷謙私刻明史,使用南明年號,稱努爾哈赤為建州總督,卻被指責不尊清朝正朔。作案時,莊本人已經死亡,還在開棺驗屍。包括朱及其家人在內的作序、刻書、買書、未查清楚的地方官等70余人,全部被處死。雍正年間著名的查思庭案:江西考官查思庭以“韋敏停”為科舉題,被認為是“雍正斬首”的禍根,被以罪名處死。乾隆年間胡中藻詩案:胡中藻詩中有壹句“壹顆心濁水清”之類的話,被認為是對國家政事的諷刺,也被處死。可見,清代絕大多數文字獄案件都是牽強附會,對羅誌存疑的。文字獄產生的根本原因是清朝統治者加強專制,案件大多涉及他們最忌諱的“防夏侵”問題,唯恐漢族士人視其為侵夏“異己”。導致思想、文化、輿論被扼殺,學術的正常發展受到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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