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是六個月的監禁。?情節輕微的壹個月內判刑,情節嚴重的壹年左右不判刑。?如果家屬想幫助當事人,建議考慮委托刑事律師介入辯護。
辦理刑事案件的時間流程如下:(1)羈押:壹般14天,最長37天;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請點擊輸入圖片說明(最多18字)。
(2)抓捕和偵查:壹般2個月,最多7個月。
(第壹百二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第壹百二十五條因特殊原因,不宜長時間提交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判。
第壹百二十六條對下列案件的偵查,在本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1,交通非常不便的偏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3.重大復雜的脫逃犯罪案件;
4.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壹百二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的延長期限屆滿,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壹百二十八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為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從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從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調查取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根據其自報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審查起訴:壹般1.5個月,最長2.5個月。
(第壹百三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第壹百四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4)法院壹審:壹般1.5個月,最長2.5個月(不含補充偵查和變更管轄)。
第壹百六十四條判決書應當由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寫明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第壹百六十五條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審判的,可以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提出建議;
3、因當事人申請回避而無法審理的。
第壹百六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對於依照本法第壹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延期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第壹百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壹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有本法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法院二審:壹般1.5個月,最長2.5個月。
(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有本法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所以壹般在6-7個月左右,最長近16個月(可能更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