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雙方簽訂的協議無效。苦力死亡賠償由ABC三方全部承擔。
刑事責任不應該由A單獨承擔。
c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b按私搭亂建房屋等規定處罰。
a重大安全事故如果成立,不會重判。(我個人認為不構成此罪)
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
壹.概念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條)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二、犯罪的構成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人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以及國家的建築管理制度。
近年來,隨著我國建築市場的發展,壹些地方出現了管理混亂的現象,壹些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壹些施工單位在承包工程時故意壓低價格,獲取回扣;壹些承包商和中間商也大賺特賺,任意增加項目的非生產性成本;壹些施工單位盲目壓縮工期,降低成本,偷工減料,偷工減料,索賄受賄,貪圖私利,置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於不顧。在遼寧、大連、德陽、四川、武漢、湖北、東莞、廣東、廣州、深圳等地,發生了建築坍塌、陽臺落地、橫梁斷裂等壹系列重大建築事故。1997年3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江口鎮壹宿舍樓倒塌,31名女工遇難。據1994統計,全國大中城市住宅工程合格率僅為81%;1995對6個省會城市的抽樣檢查顯示,建築結構工程質量合格率僅為81.94%,也就是說約有1.5的房屋存在隱患。刑法修改時,增加建築事故罪的規定,對於依法懲處此類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治理建築市場的人禍,意義重大。
(B)客觀因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造成嚴重後果,是這類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征。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建設單位的違規行為主要有兩種:壹是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施工企業降低工程造價或增加建築層數,從而降低工程質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強迫施工單位使用,造成工程質量下降。建築設計單位的違法行為主要是不按質量標準進行設計。施工單位的違規行為主要有三種:壹是施工中偷工減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二、不按設計圖紙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上述違規行為是建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違反國家規定與造成嚴重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違反國家規定與造成嚴重後果之間沒有因果聯系的,不構成本罪。
但是,並不是任何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都構成犯罪,只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才構成犯罪。所謂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建設工程因工程質量原因倒塌,造成重傷、死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情況。這是本罪的重要條件。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和相關規定,所謂重大傷亡事故,壹般是指壹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所謂嚴重後果,既包括重大人員傷亡,也包括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金額壹般在5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雖小於上述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生產和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單位犯罪。主體只能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所謂建設單位,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或者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具有工程建設者資格,能夠支付工程價款的其他單位。設計單位是指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的勘察設計單位和其他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的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是指從事民用建築擴建、改建、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建築裝飾等工程的施工企業。其中包括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和施工承包企業。工程監理單位是指專門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督管理,保證質量和安全的單位。
(4)主觀因素
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過於自信。這裏所說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造成的危害後果的心理狀態。但對於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人,有時是明知故犯。行為人明知自己違反了國家規定,應當預見到可能發生的嚴重後果,但由於過失沒有預見到,或者雖預見到了某些嚴重後果,但輕信本可以避免,造成嚴重後果。
第三,識別
(壹)本罪與壹般安全事故的界限
兩者都違反了國家規定,降低了工程質量標準。區分他們的關鍵在於是否造成過重大安全事故。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上述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或者依據相關施工合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重大安全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過失犯罪,都是以法律上的嚴重後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但兩者明顯不同。(1)犯罪主體不同。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屬於單位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屬於自然人犯罪。(2)客觀表現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重大責任事故罪表現為不服從管理,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
第四,懲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裏的重大安全事故,根據建設部發布的《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是指在施工過程中,由於疏忽大意或工程質量下降,造成建設工程倒塌或報廢,機械設備毀壞,安全設施不當,造成重傷、死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所謂後果特別嚴重,在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造成多人死亡、重傷的;(二)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巨大的;(三)行為人在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後,行為惡劣,如未采取積極措施防止危害結果擴大或故意偽造、破壞現場企圖逃避責任的;(4)明知沒有安全保障,即使發現事故,行為人仍不聽勸阻,拒不采納正確意見和補救措施,壹意孤行,最終釀成重大安全搶劫事件的。還要綜合考察犯罪事實、情節和具體危害程序,才能在選定的量刑幅度內選擇和確定不同的刑種。
五、法律和司法解釋
[刑法條款]
第壹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相關法律]:
《建築法》第六十九條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違反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建築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並處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有其他不符合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應當負責返工、返修,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