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九章第102條:
供電企業應當制止被發現的竊電者,並可以當場中止供電。竊電者應按竊電金額繳納電費,並承擔三倍電費的違約金。拒絕承擔竊電責任的,供電企業應當報請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竊電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供電企業應當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構成盜竊罪。
(壹)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盜竊公私財物的數額。
(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珍貴的國家文物為盜竊對象,應定罪處罰。
(3)盜竊公私財物,包括電、氣、天然氣。
(4)盜竊自己家裏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的,壹般不作為犯罪處理;如果真的要追究刑事責任,處罰也應該和在社會上犯罪的人不同。
如果竊電產生的電費達到1萬元,電力公司的需求是合理的。
電力公司拒絕繳納罰款的,應當報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竊電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供電公司應當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第九章《供電營業規則》第101條
禁止竊電。竊電包括:
1.擅自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接電;
2.繞過供電企業的電能計量裝置;
3.偽造或者開啟供電企業封存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存用電;
4.故意損壞供電企業電能計量裝置的;
5.故意使供電企業的電能計量裝置不準確或者失效;
6.用其他方法竊電。
第九章《供電營業規則》第103條
竊電量通過以下方法確定:
1.供電企業供電設施內,擅自接電的,以私接設備額定容量(KVA視為千瓦)乘以實際使用時間計算確定竊電金額;
2.通過其他行為竊電,用計費電能表校準電流值(對於限流器,電流值由限流器設定)指示的容量(KVA為kW)乘以實際竊電時間計算確定竊電量。竊電時間無法查明時,竊電天數至少按180天計算,日竊電時間:電力用戶按12小時計算;照明用戶按6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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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