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而提供資金賬戶,或者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和有價證券,或者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轉移資金,或者以其他方式協助將資金匯出境外。
賭客洗錢的要素如下:
1,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
2.該行為的客體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非法所得和利益;
3.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秩序;社會經濟管理秩序;國家正常金融管理活動和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4.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洗錢罪不僅直接擾亂經濟秩序、妨礙司法機關偵破犯罪,還間接侵害了“上遊犯罪”受害人的財產所有權。同時,壹定意義上是上遊犯罪的後續,嚴重違反了社會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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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