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調解需要多長時間?
壹般在受理案件後七日內進行調解,調解未達成壹致意見的,立即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答辯期屆滿前,由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普通程序案件自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15日內,簡易程序案件自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7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經當事人同意可以繼續調解。延長的調解期限不計入審限。
第七條當事人申請私下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調解時,當事人應當同時在場,根據需要可以對當事人分別進行調解。
第二,開庭後法院能調解嗎?
這個可以庭後調解,和壹般調解壹模壹樣。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後發生法律效力,其效力與判決書相同。
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後,與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訴訟終結後,當事人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再次起訴。
2.調解協議或者壹審調解協議生效後,當事人不得上訴。
3.當事人在訴訟中有爭議的法律關系的糾紛應當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應當根據調解協議的內容確定。
4.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有義務履行調解書的壹方不按調解書履行義務時,權利人可以根據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法院調解書和判決書壹樣有效嗎?
調解書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這是由人民法院調解的性質決定的。訴訟調解是在人民法院合議庭或者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結果,也是人民法院解決糾紛、審結案件的壹種方式。調解與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保證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機關的權威性,有利於穩定社會法律秩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除了庭前調解,法院還可以在庭後申請法庭調解,這也是法律允許的。法院調解書和法院判決書的法律效力是壹樣的,都需要按照調解書或判決書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