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的準備工作
1.夫妻感情是否確實已經破裂,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2.子女撫養費、子女撫養費支付方式等。第三十七條離婚後,對壹方撫養的子女,另壹方應負擔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3.家庭財產的分割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離婚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解除婚姻關系,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解除婚姻。後者是指通過法定程序解除夫妻關系。
判決標準離婚對某些人來說是悲痛的事件,但更多的是心死之後的程序。所以離婚雙方要理性平和的處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