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嗎?
律師不可能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律師沒有權利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只有人民檢察院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酌定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酌定不起訴,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主要表現為: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受過刑事處罰的;
2.嫌疑人是聾啞人,或者是盲人;
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而實施犯罪,未造成危害的;
4.準備工具,為犯罪創造條件;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
6、在* * *配合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參與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後有立功表現的;
9、犯罪情節輕微且自首或犯罪情節嚴重且有立功表現的。
3.法定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173條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於以下七種情形:
1,犯罪嫌疑人無犯罪事實;
2.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4.通過特赦免除處罰;
5、依照刑法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
酌定不起訴是相對法定不起訴而言的。壹般只有觸犯刑事法律法規,但造成的損害相對較輕的,此時不會起訴。雖然罪犯沒有被判處刑事處罰不會被釋放,但這並不意味著罪犯沒有犯罪,所以即使不起訴,他也會有犯罪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