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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丈夫的違法犯罪行為不足以構成“盜竊”

因為“盜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或者多次竊取大量公私財物的行為。

而妳老公對妳的論述不符合“盜竊罪”的要點:1,數額較大;2、多次偷竊。

從刑期上來說,這是壹項“重罪”...起始刑期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節嚴重的甚至可以是死刑、無期徒刑。

但不代表妳老公就沒事。他還將被指控欺詐。對這壹罪行的處罰如下:

長度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6 65438+2月16),個人騙取公私財物二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騙取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巨大。詐騙數額巨大是詐騙罪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唯壹情節。詐騙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首要分子或者重大詐騙犯罪的主犯;

(二)累犯、逃犯犯罪危害嚴重的;

(三)騙取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和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支出詐騙財物,致使詐騙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利用詐騙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八)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九)其他嚴重情節。

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依照本法第1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依照本法第l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於* * *共犯詐騙罪,犯罪數額以行為人參與* * *共犯詐騙的數額確定,根據行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違法所得等情節處罰。

已經開始實施詐騙,但由於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未能取得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依法定罪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分別在“二千元至四千元”和“三萬元至五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個人詐騙和單位詐騙的“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並參照第四條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原刑法

估計妳老公是第壹種情況:l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為什麽詐騙?因為妳老公賣車的行為可以認定為利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取得購車者的信任,從而達到非法占有其財產的目的:我老公有壹輛正規的小型車,以1800元的價格買(被“賣”)給了他的壹個朋友。後來,我想出了借車的辦法。我去拿鑰匙。...

夢想之所以叫夢想,是因為它是要不斷追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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