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局、辦公室、醫院、街道、城鎮和機構:
《廣州開發區、廣州蘿崗區常年法律顧問聘用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6月12日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蘿崗區政府第10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遵守。如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向輻射區法制辦反映。
2010年十月26日
廣州開發區蘿崗區常年法律顧問
就業管理措施
第壹條為規範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廣州出口加工區、廣州保稅區管委會以及廣州市蘿崗區政府各部門和區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常年法律顧問的聘用,有效利用政府法律顧問資源,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實行常年法律顧問制度的區屬行政事業單位。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區屬行政機構具體負責常年法律顧問的管理。
區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聘用常年法律顧問。
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為區屬行政事業單位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聘請常年法律顧問應當遵循公平、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需要履行政府采購程序的,由擬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的區級行政機構或區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按照政府采購的規定和程序進行統壹采購。
第五條區行政機構應當與常年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的律師事務所簽訂書面常年法律咨詢合同。聘用期限為壹年,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兩年,期滿可續聘。
常年法律顧問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雙方的基本情況、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報酬的數額和支付方式、違約責任、合同生效時間和有效期以及其他事項。
第六條區屬行政事業單位按照有關條件和程序與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律師事務所簽訂合同後,應當將常年法律顧問的基本情況和聘用合同正式文本報區政府法制辦和區司法局備案。
行政事業單位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的費用原則上從預算單位的日常公用經費中列支,確因單位需要安排專項經費的,區財政局再視單位的日常公用經費情況考慮安排專項經費。區財政局在審核各類行政事業單位經費時,應檢查法律顧問合同的備案情況。
第七條常年為區屬行政事業單位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成立10年以上,並在廣州設有常駐服務機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
(2)駐穗服務機構須有10以上執業律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10以上執業經歷;
(三)律師事務所及其執業律師近三年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罰。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可根據本部門、本單位的具體要求,規定附加條件。
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門出具書面證明。
第八條律師事務所聘請提供常年法律咨詢服務的執業律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法學專業畢業,具有8年以上的執業經歷;
(三)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罰;
(四)區行政機構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為地區行政機構提供常年法律咨詢服務的執業律師的主要工作範圍包括:
(壹)為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
(二)參與規範性文件的制定,並提供法律意見;
(三)為涉及地區行政機構的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服務、咨詢和論證意見;
(四)參與地區行政機構協商簽訂的重大經濟項目的談判,代表地區行政機構起草、修改和審查重大經濟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件;
(五)協助區行政機構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六)辦理區行政機構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
法律顧問參與處理咨詢單位的法律事務時,應當出具書面法律意見,並對該法律意見負責。
第十條常年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執業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勤勉盡責,維護政府部門的形象、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在合同約定和區行政事業單位授予的權限範圍內依法開展工作,不得以政府法律顧問的名義從事與顧問職責無關的事務;
(四)與區行政機構交辦的事務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五)未經批準,不準發布政府法律事務處理意見;
(六)按照約定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壹條區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常年為本部門、本單位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的執業律師的選拔、聯絡、協調和管理工作:
(壹)負責與簽訂常年法律咨詢服務合同的律師事務所協商確定執業律師;
(二)負責與執業律師的日常聯系;
(三)組織安排執業律師辦理各項法律事務,對部門、單位的重大決策進行論證;
(四)為執業律師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協助;
(五)綜合、研究、處理執業律師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十二條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對本部門、本單位常年法律顧問的監督管理、績效考核等機制。每年年底,將本部門聘請的法律顧問年度工作的主要情況和本部門對常年法律顧問年度工作的評價報區政府法制辦和區司法局備案。
第十三條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在提供法律咨詢服務過程中有違法、違紀或者失職行為的,聘用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通報司法行政部門,由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事務所、律師進行處理,同時要求律師事務所及時更換執業律師或者終止法律咨詢服務關系,追究相關責任,並報區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後,將根據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修訂。本辦法實施前,已聘請法律顧問且合同未到期的單位,如不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應與律師事務所協商解決。合同期滿後,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